广州房屋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能不能拒绝收楼解除合同?

时间:2025-07-08 22:39:4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广州预售房买卖合同专业郑思琪律师讲解:主张预售房有质量问题拒绝交楼的,要看该质量问题是不是严重影响居住,能不能进行修复。如果并不影响居住使用的话,或是可以修复的话。法院只会赔偿修复费或房屋空置费,业主不能拒绝交楼。

 

法院认定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考量因素包括:(1)是否对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2)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买受人的正常生活(3)可否修复;

 

比如广州市天河区某业主,在开发商通知验收时发现了34个隐患,包括墙漆脱落、门窗刮花破损、插座未通电、单砖空鼓面积超标等问题,因此拒绝收楼,并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及违约金。但法院认为,原告验房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仅属于质量瑕疵,远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不影响交付验收,但开发商公司应该承担修复责任。最终只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期间的房屋控制损失费一共36357.29元。

 

【法院判决意见】

薛某某、鲁某某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开发商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薛某某、鲁某某发出收楼通知,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且开发商公司已取得合同约定的作为交房条件的相关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薛某某、鲁某某验房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仅属于质量瑕疵,远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依法应当由开发商公司承担相应修复责任,房屋的质量瑕疵不视为未达到交付条件。 薛某某、鲁某某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交付条件,以案涉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收楼,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薛某某、鲁某某以开发商公司变更规划及案涉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案涉房屋不符合交楼条件理据不足,其要求开发商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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