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欠钱不还,导致公司被起诉咨询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广州天河区

时间:2025-07-11 18:18: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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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租赁合同是公司签的,就可以起诉公司还钱。如果租赁合同是个人签的,还要看公司有没有在签证单上加盖公章,有没有用公章支付过租金,如果公司没有做过这些事的话,可能难以要求公司支付租金吗,只能让包工头个人给钱。

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案件中,潘某是挂靠在华某公司名下的包工头,因为拖欠设备租赁租金,原告严某起诉潘某和华某公司共同支付租金。但是由于严某和潘某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没有华某公司的公章,而且华某公司提交了和潘某之间的承包合同,证明潘某不是华某公司的员工,只是承包挂靠人。所以最终法院认为,潘某才是实际欠款人,华某公司不用支付租金。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华某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 其一,严某某提交的《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显示,该合同乙方落款处仅有潘某某、曾某某签名,并无加盖华某公司的印章。 严某某、潘某某依据华某公司发出的《人事任免通知》,主张潘某某担任华某公司副总裁及案涉工程项目总指挥,有权代表公司签订上述合同。 但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潘某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中,潘某某确认其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以绿某公司的名义与华某公司就项目的施工签订了《项目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实际由其享有和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华某公司发出《人事任免通知》有其特殊原因。 潘某某依据该通知主张其与严某某签订案涉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潘某某称上述借款合同所涉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其二,从对账情况来看,严某某出具的提升机对账单由张某某、潘某某签名确认。 根据绿某公司向华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可知,张某某是受绿某公司委派到华某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领取、工程往来结算等工作,并非华某公司的员工。 鉴于此,并结合潘某某确认其以绿某公司名义与华某公司签订《项目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为案涉租赁费用的实际对账方,并无不当。

其三,从付款情况来看,严某某已收取李某某等人支付的租金。 根据绿某公司向华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李某某为绿某公司指定的案涉项目领款人。 至于其他付款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为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 故在潘某某自认其以绿某公司名义与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是已付租金的实际付款方,亦无不当。

其四,潘某某虽提交了华某公司对曾某某发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任命函》,但两证据均为复印件,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且即便其内容属实,华某公司亦仅是委托曾某某进行现场管理,并无授权其与严某某签订案涉合同,故曾某某的签约行为对华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华某公司的员工,胡秋某曾与严某某进行沟通,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并不能证明其确认华某公司系案涉合同的承租人。 此外,案涉三台物料提升机的检验评定报告载明使用单位为华某公司,是由于潘某某以绿某公司的名义挂靠华某公司

 

【广州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代理过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销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能提供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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