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找律师 女儿已经满18周岁 还要给抚养费吗

时间:2025-07-13 22:01:1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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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广州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如果孩子年满18岁还在读书的话,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生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没有强制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后还因为上学没有工作收入的话,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了要给抚养费,也具备强制作用。如果父母不给生活费的话,也不能起诉他支付。

比如海珠区就有一个案件,苏女士和前夫李先生离婚时说好,如果女儿李小姐18岁后还在读书、没有收入的话,父母双方要各自承担女儿一般的学费,并且每个月都应该给1500元的生活费。

一开始李先生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了,但是由于李先生再婚了,李小姐和已经20多岁了,李先生就不再承担她的学费和生活费。

于是李小姐和母亲苏女士就将李先生起诉到广州黄埔法院。

最终法院认为,李小姐已经年满18周岁,李先生不负有抚养义务,无需再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没有强制性。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承担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了严格的界定,它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对于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大学生,父母就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4年11月21日年满18周岁,2015年9月成为大学生已经就读大学至2019年7月大学毕业,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该阶段的学习生活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父亲必须负担的抚养义务范围。因为李某1已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

成年子女就读大学期间,父母在有经济实力的前提下,可以向子女提供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依据自己的能力、子女需要、自愿作出的道德行为,作为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而本案作为父亲的被告在原告李某1年满18周岁后的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其就读大学期间,平均每月给付1759元生活费给李某1,已经超过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每月800元。至于《离婚协议书》上原告苏某与被告就李某1如仍就读未有工作,其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约定。对于被告而言,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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