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离婚房产纠纷 律师法律意见 婚后购房房产离婚分割

时间:2025-07-13 22:02:0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咨询广州增城区专业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结婚后购买的房屋,离婚后6年后才起诉分割,会不会超过诉讼时效?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不会,离婚后起诉分割夫妻共同房屋,实际上是确认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就是不会失效的。

比如广州市增城区就有个案件,原告和被告离婚时房屋还有贷款没有还清,所以房屋就没有分割,后来因为房贷还清了。原告就起诉分割房产,被告离婚至今已经超过三年了,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院观点和郑律师一样,确认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终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分割房产了。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702房虽登记在宋某一人名下,但系宋某在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依法应属于宋某与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时双方没有分割该702房,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方某有权要求分割。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当事人诉请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实际上行使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宋某上诉主张702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以及方某主张分割该房屋已超过诉讼时效,均缺乏理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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