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技术协议签字 单方面质量鉴定结果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5-08-01 11:46:2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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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纠纷郑思琪律师解答:法院一般都不会采信单方独自鉴定出来的报告,更别提在没有生效技术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好技术标准的话,可以通过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惯例进行鉴定,也可以通过双方履行过程文件和材料,进行推定是否有质量问题。

不过,如果在起诉前,发现一方独自鉴定的,另一方有异议需要及时提出来,更不能默认鉴定结果,否则将来打官司,法院有可能会采信鉴定结果。

但大部分法院都是不支持单方面鉴定结果的,比如广州市白云区这个案件中,法院就不认可单方面鉴定鉴定结果,最后是根据买卖双方往来沟通记录推定没有质量问题的。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公司主张原告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对此,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第一,原告公司提交的《验收报告》上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王龙签字确认。 被告公司虽然否认《验收报告》上载明的货物系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 但是,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实际签署并履行的合同仅有两份,即本案及(2020)粤0111民初32XXX号案所涉合同。 根据两案查明的货物交付情况,《验收报告》中载明的货物只可能是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且被告公司亦确认在(2020)粤0111民初32XXX号案中并未涉及《验收报告》这一证据。 因此,原告公司主张《验收报告》系被告公司对本案货物的验收凭证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公司虽辩称《验收报告》仅是对货物数量的确认,但验收报告中明确载明:“设备数量、型号、安装配件与设备清单相符。 设备使用软件齐全,外观无损,设备运转正常”,可见被告公司已对产品质量进行了确认,被告公司的该项答辩理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第二,根据案涉合同之约定,被告公司收到货物后,原告公司应在2天内上门辅助调试,并在一个月内提供技术支持。 现双方确认原告公司已于2020年4月24日将所有产品交付完毕。 若案涉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公司在收货后可依约提出退货退款、解除合同等要求,但被告公司并未在诉讼前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公司在2020年6月10日发送律师函时仅仅提及另案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并未提及本案的产品质量问题。 现被告公司实际长时间使用案涉产品后提出质量异议,明显有违常理。 第三,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本案和另案的产品分别存放在不同楼层,被告公司确认本案的产品存放在七楼,另案的产品存放在三楼,被告公司在微信中主要就三楼的设备提出质量异议,仅在少量微信中提及七楼的设备。 被告公司在微信中直接提及七楼设备的质量问题时,也没有明确指出焊耳机的问题。 而且,在2020年5月的多次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公司仅对三楼的部分焊耳机提出异议,并未提及七楼的焊耳机。 被告公司当时处于大批量生产状态,被告公司收到焊耳机后不可能闲置不用。 若本案所涉的焊耳机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公司没有理由在使用后未提出质疑。 第四,对于被告公司所称的焊耳机和原告公司交付的其他产品不匹配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之约定,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交付的产品确为KN95生产线,但原告公司在交货次日(即2020年4月25日)已经将焊枪位置与其他机器不匹配的问题告知被告公司,被告公司表示“外观无所谓”、“只要是能用”,可见焊耳枪位置与其他设备不匹配的问题并未影响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 鉴于耳枪位置与其他设备不匹配的问题并未影响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被告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对本案事实查明无实质性影响,故一审法院对被告公司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因此,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被告公司辩称原告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公司已对原告公司交付的案涉设备进行了验收,且被告公司长期使用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原告公司主张其交付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广州专业设备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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