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6 12:44:0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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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遇到的问题】送货单写了 A 公司地址,但没签合同,能要求 A 公司支付货款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需看 A 公司是否实际参与交易。例如,承包人以 A 公司名义收货,但若 A 公司未签合同、未盖章、未用公账付款,法院可能认定承包人为付款主体;若 A 公司用公账代付过款项,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法院意见】
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方需结合签约主体、付款记录、盖章情况等。仅送货单地址指向公司,不足以证明公司为买受人,需其他证据佐证公司参与交易。
【法院判决书原文】
关于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案涉交易的沟通协商系由钟某某与毕某某之间进行,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钟某某并未向毕某某出示过诸某公司的授权。 虽然梁某某出示的送货单上载明收货单位及地址为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某某,但该送货单收货单位上并无任何签章;诸某公司也未就案涉交易向梁某某付款;仅凭发票上载明诸某公司为购买方,也不足以证实诸某公司即为本案合同相对人。 至于梁某某上诉主张钟某某以诸某公司的名义进行与其职务相应的买卖等行为是职务行为,但一方面,另案(2023)粤01民终148xx号案中,虽诸某公司在一审确认2022年9月份前钟某某负责诸某公司的现场管理,但二审中钟某某与诸某公司确认双方之间为承包关系,并未确认钟某某为诸某公司员工,且有权代表诸某公司购买案涉钢材;另一方面,本案中就钢材买卖交易也不存在诸某公司将公司账户借给钟某某使用的情况,因此梁某某该项上诉主张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梁某某二审申请调取(2023)粤01民终148xx号案档案案卷材料,但(2023)粤01民终148xx号案中诸某公司系作为该案所涉合同当事人签章,钟某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名;诸某公司在该案中还曾以其公账支付案涉款项,与本案案情并不相同。 再者,即使两案货物送至的地点一致,基于诸某公司与钟某某之间的承包关系,也无法以此即认定诸某公司为本案合同相对方,对该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梁某某还主张钟某某与诸某公司是挂靠关系,诸某公司应承担案涉钢材款的支付义务。 但即使存在挂靠关系,诸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支付责任,仍需考察钟某某是否以诸某公司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或者诸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对该合同关系予以追认等情形,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梁某某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未支持梁某某主张诸某公司就案涉货款承担责任的主张,并认定钟某某为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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