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包工头拖欠租金起诉挂靠公司 拖欠工程款纠纷打官司

时间:2025-08-06 14:22:1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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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包工头挂靠公司施工,拖欠设备租金,能要求被挂靠公司支付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若合同由公司签订或公司参与履行(如盖章、付款),可起诉公司;否则只能起诉包工头。例如,广州白云区某案件中,租赁合同由包工头个人签订,公司未参与,法院判决包工头个人付款。 

 

【参考案例-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下,挂靠关系中,若公司未参与租赁交易,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书原文】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华某公司是否为案涉合同的相对方。 其一,严某某提交的《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显示,该合同乙方落款处仅有潘某某、曾某某签名,并无加盖华某公司的印章。 严某某、潘某某依据华某公司发出的《人事任免通知》,主张潘某某担任华某公司副总裁及案涉工程项目总指挥,有权代表公司签订上述合同。 但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潘某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中,潘某某确认其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并以绿某公司的名义与华某公司就项目的施工签订了《项目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实际由其享有和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华某公司发出《人事任免通知》有其特殊原因。 潘某某依据该通知主张其与严某某签订案涉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潘某某称上述借款合同所涉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其二,从对账情况来看,严某某出具的提升机对账单由张某某、潘某某签名确认。 根据绿某公司向华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可知,张某某是受绿某公司委派到华某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领取、工程往来结算等工作,并非华某公司的员工。 鉴于此,并结合潘某某确认其以绿某公司名义与华某公司签订《项目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为案涉租赁费用的实际对账方,并无不当。

其三,从付款情况来看,严某某已收取李某某等人支付的租金。 根据绿某公司向华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李某某为绿某公司指定的案涉项目领款人。 至于其他付款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为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 故在潘某某自认其以绿某公司名义与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是已付租金的实际付款方,亦无不当。

其四,潘某某虽提交了华某公司对曾某某发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任命函》,但两证据均为复印件,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且即便其内容属实,华某公司亦仅是委托曾某某进行现场管理,并无授权其与严某某签订案涉合同,故曾某某的签约行为对华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华某公司的员工,胡秋某曾与严某某进行沟通,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并不能证明其确认华某公司系案涉合同的承租人。 此外,案涉三台物料提升机的检验评定报告载明使用单位为华某公司,是由于潘某某以绿某公司的名义挂靠华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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