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公司员工私下收费,打官司应该起诉谁?咨询专业律师

时间:2025-08-06 14:23:2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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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向公司购车,款项付给员工个人账户,公司不交房,能要求公司退款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若能证明员工代公司收款。例如,广州南沙区某案件中,合同盖有公司公章,员工收款后公司开具收据,法院判决公司返还购车款。 

 

【参考案例-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员工收款行为若构成职务行为(如合同盖章、公司出具收据),公司需承担退款责任,不能以未收到款项抗辩。 

 

【法院判决书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知,与彭某某洽谈买卖汽车事宜的黎某乙、杨某兰均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其中黎某乙还具有超越一般工作人员的地位,再结合交易发生的地点,交易采用的格式合同及收据、加盖的印章等事实,彭某某有理由相信与其交易的是某某公司,公司内部对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权限、财务混乱等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某某公司抗辩称彭某某与杨某兰等有一定利益关系亦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彭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彭某某依约向某某公司支付了定金10000元及购车尾款124200元,某某公司不能依约交付标的车辆,已构成违约。 现彭某某诉请解除《某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由某某公司返还购车款1342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34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于法有据,可予支持。 彭某某诉请涉案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某某公司提出黎某乙违反某某公司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及收取购车款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某公司仍需要承担签订、履行合同造成的后果,向彭某某支付上述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彭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某某公司在案涉《某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某某公司(预)收款结算凭证》上均加盖了业务专用章,某某公司亦确认该业务专用章系其公司所有以及案涉经办人员黎某乙系其公司的投资人员,故彭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通过该业务专用章以及黎某乙的身份,有理由信赖案涉交易的相对方系某某公司。 此外,通过(2024)粤01民终3850号案查明事实可知,某某公司与案外人的正规交易亦显示某某公司对外签署的销售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亦系某某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可证实彭某某所持有的合同及收据符合某某公司的交易习惯。 虽然彭某某支付购车款的收款账户非某某公司公账,但在购车交易中,亦存在公司指定个人收款的交易行为,且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向所有客户均告知了收款账户必须为公司账户的事实,故某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某某公司承担向彭某某退还案涉购车款、支付利息的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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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购车合同纠纷,证明员工收款与公司的关联性,代理解除合同、退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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