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资深劳动法纠纷律师 负责靠谱的法律顾问律师郑思琪

时间:2025-08-06 16:32:5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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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员工能不能延长法定医疗期?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但是有严格的规定,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员工,如果按照工龄确定的医疗期满后,职工还没痊愈的,可以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是并不代表特殊疾病的职工无条件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比如广州市番禺区这个劳动纠纷案件中,患有癌症的员工按照工龄只有12个月的医疗期,但是起诉时要求享受最少24个月的医疗期,最终被广州中院驳回了。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是否不受工龄限制的问题。 黄女士认为癌症等特殊疾病不受工龄限制的依据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该条指出:“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但是原劳动部发布上述236号文系针对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所发出的通知,且236号文在开端已阐明了其适用前提,即“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换言之,“延长医疗期的规定”系针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最长24个月医疗期问题”作出的解释,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24个月的最长医疗期”系根据职工工龄进行确定,并非根据特殊疾病而确定。 即,在根据工龄确定24个月的医疗期后,因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而并非患有特殊疾病则无条件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再次,上述观点在广州市关于实际贯彻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规定中亦有体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121号)第二点阐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 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限。 ”由此可见,即使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于特殊病种,那么仍然系按照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而并非直接给予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即使用人单位同意延长,那么原则上也不应超过根据职工工龄原可享受的医疗期。 虽然广州市上述规定超过了其自身规定的五年有效期而未重新评估修订,但是因该规定系针对部门规章而制定的具体细则,在部门规章未予以修改的情况下,广州市的上述细则所体现的对部门规章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可以用作本院说理部分之参考。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黄女士的医疗期应根据其工龄进行确定,而非至少二十四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黄女士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广州某研究院,后因机构改革,于2018年4月1日转到某检公司处工作。 黄女士因患肺癌于2018年5月28日开始休病假,即黄女士请病假时其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故即使按照黄女士已经在某检公司工作五年以上计算,其医疗期亦为六个月。 而实际上,某检公司已经批准延长其医疗期至十二个月,并未违反广州市之前相关规定,更未违反现有规定。 未经某检公司以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黄女士要求在十二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其医疗期,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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