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靠谱的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分居协议分割财产有用吗

时间:2025-08-06 16:38:0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咨询广州天河区专业离婚诉讼律师:我前夫为了让我离婚说好房产归我,办完离婚手续后又找理由不给我过户,我现在怕他反悔怎么办?这份离婚协议书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吧?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夫妻双方签的不管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分居协议,只要约定清楚了就是有效的。但是,婚内分割的财产必须是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如果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侵害第三人财产的情况,那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真实案例】

 比如这个遗产继承纠纷中,张某与李某在婚内签订过《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但由于房产存在贷款,故双方并没有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上述房产还一直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因李某去世,张某1、张某2与张某因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认为按照《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李某遗产范围。而张某1、张某2 则认为,该房屋属于李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分居协议将房屋分给张某某,但因房屋产权登记并未变更,该房屋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涉案房屋归张某某单独所有。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现已失效,先应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证实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现已失效,先应参照《民法典》)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现已失效,先应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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