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6 16:46:5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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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分割不均,可以起诉重分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离婚时约定将股权分割给其中一方,没有分到股权的另一方拿现金补偿的,约定一般都是有效,不得撤销。但如果是隐瞒了股份比例、总数跟价值的,导致分割非常不公平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但有例外,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中,张某持有的股权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各方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得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王某作为该上市公司的员工,理应了解该上市公司公开股权的事实及查询股东持股的渠道。张某与王某离婚时,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协商,王某在离婚后起诉张某刻意隐瞒股份价值,但未能给出明确的证据可证明张某存在刻意隐瞒股权价值的情况。且经法院查实,张某实际持有的数量与双方离婚协议上载明的分割数量之间的差异极小。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求。,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被告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刻意隐瞒持有的股权比例、股份总数、股份价值,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看,该协议书就双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房产、车辆、存款、生活补助、经济补偿及案涉股权均作出了全面处理,对于所涉的阜某集团的股票,明确载明:“截至2009年4月7日前,张某持有该公司1.85%的上市股票,全部归张某所有,张某一次性付给王某该股权财产折价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张某实际持有阜某集团有限公司1.8585542%股份,即30851999.72股,按其协议书上载明的1.85%算,其持有的股票应为30710000股,根据协议书上载明的持股比例计算出的股票数与实际持有的股票数差额为141999.72股,该差额仅占被告实际持有的股票数额极低的比例,因此《离婚协议书》上对于被告实际占有的股票份额的描述是比较客观的。且阜某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本数及被告作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其持有的股票数,均是公开的信息,因此《离婚协议书》虽然只写明了被告的持股比例,未具体写明被告的持股份额,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上市公司曾经的员工,对被告持有的股票份额应该是明知的。至于被告持有的股票价值,原告虽然主张其不会上网,不知道案涉股票的价值,但从双方陈述离婚的过程及原告为被告写的书面材料看,《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并非2009年4月7日这一天所仓促形成,而是双方有过磋商的过程,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故意隐瞒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股份总数及股份价值。综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时原告无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故其要求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股权,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专业离婚纠纷律师能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处理过大量离婚诉讼案件(非诉和解-诉前和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官司、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件、返还结婚彩礼礼金案件) 、夫妻间房产纠纷、夫妻间借款纠纷案件、夫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遗产继承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恋人情人之间财产纠纷。对成功离婚、成功多分财产、成功争抚养权、成功继承遗产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利弊,作出最佳胜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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