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3 22:53:1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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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关于《保密协议书》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保密协议书》虽未约定经济补偿及违约金,但劳动者签字确认,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等约定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关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劳动者担任客户经理,能够接触用人单位系统内包含客户交易意向、推荐楼盘等非公开信息的客户资料,该资料具有商业价值且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符合竞业限制适用范围。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劳动者在离职后 3 个月内(竞业限制期),作为股东设立与原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的公司并从事房产销售,明显违反《保密协议书》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主张补偿,但不能以此直接免除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金数额:因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法院可结合劳动者在职期间月收入情况、违约行为情节等酌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参考劳动者自认的月收入酌定赔偿金,符合公平原则及司法实践。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刘某、廖某、何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密协议书》上签字,应视为同意约定内容。以 “未认真阅读、协议为格式条款或未留存协议” 为由主张协议不履行,缺乏理据。
虽《保密协议书》未约定经济补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未约定经济补偿不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主张补偿。以 “未约定经济补偿” 为由主张协议不履行,缺乏理据。
劳动者职位为客户经理,能接触包含客户交易意向、推荐楼盘等非公开信息的客户资料(具有商业价值且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属于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其主张 “客户信息公开” 但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3 个月)内设立与某甲公司业务相同的某乙公司并从事房产销售,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某甲公司未充分证明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劳动者自认的在职期间月收入情况,酌定廖某支付 7000 元、刘某支付 5000 元、何某支付 6500 元赔偿金,符合案件实际,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