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3 23:01:4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公司没有给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要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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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公司禁止员工离职后到同行公司上班的,一定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是无效的。但是,即使不限制员工到同行公司上班,员工离职后还是不能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是一定要支付赔偿金的。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这个劳动纠纷案件中,被告员工离职后将原公司的专利透露给了腾某公司,导致原公司生产的产品无法销售出去。原公司拿着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要求被告曹某不得继续在腾某公司上班,而且要赔偿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40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原公司没有给竞业限制补偿金,曹某可以继续在腾某公司上班,但是曹某确实泄露的商业秘密,判赔偿原告是损失10万元。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保密协议的继续履行。 根据得某公司提交其司与曹某模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内容可知,该《保密协议》并未约定给予曹某模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得某公司一审虽主张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有竞业项目的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曹某模的工资构成内有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部分,也并未举证证明曹某模对工资包含了竞业项目费用的事实是知晓并同意的。为此,由于得某公司未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其司要求曹某模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显失公平,一审认定该协议中有关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对曹某模没有约束力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而由于曹某模在劳动合同、离职交接明细表中均承诺对得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故,一审法院认定保密协议除竞业禁止条款以外的内容有效,判处曹某模理应依约定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约金及损失赔偿40万元。 本案中,得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实曹某模确实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得某公司二审庭询后提交的其司损失的说明可知,其司虽主张曹某模应赔偿其司损失40万元,但得某公司依据的是其司在相关厂家招标中的报价及曹某模抖音中的分享,因相关厂家择标不应简单认定是否具备专利的原因,故,本院酌情认定曹某模应向得某公司赔偿100000元为宜。 一审驳回得某公司的全部诉求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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