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3 23:11:1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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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房产中介跳槽后带走客户和新公司成单的,如果是利用了公司资源的,公司是可以起诉房产中介赔偿的。
比如广州市增城区某房产中介廖某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使客户与新公司成单。原公司发现后,起诉廖某赔偿6万元。经审理,廖某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非公开的客户信息促成交易,侵犯商业秘密。最终,法院结合廖某的工资水平,判决廖某支付赔偿金6500元。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刘某、廖某、何某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 首先,刘某、廖某、何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密协议书》上签字,应视为同意与某甲公司订立约定。 刘某、廖某、何某以没有认真阅读、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或某甲公司没有将协议书给其留存为由主张《保密协议书》不应被履行,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虽然《保密协议书》未约定某甲公司应按月向刘某、廖某、何某支付经济补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会导致协议无效,刘某、廖某、何某可以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某甲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刘某、廖某、何某以《保密协议书》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为由,主张《保密协议书》不应被履行,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刘某、廖某、何某签署的《离职申请书》载明其职位为客户经理。 刘某、廖某、何某能够接触某甲公司系统的客户资料,上述资料备注有客户交易意向、推荐楼盘等具体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客户资料还涵盖交易意向、推荐楼盘等非公开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某甲公司对此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刘某、廖某、何某主张卖房、购房者信息被多家地产企业知晓,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刘某、廖某、何某在竞业限制期限(3个月)内作为股东设立与某甲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且在竞业限制范围内的某乙公司并从事房产销售工作,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现刘某、廖某、何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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