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3 23:13:18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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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很多法院认为参加年会不属于提供劳动的加班,不支持加班费。比如广州市越秀区有一个劳动案件中,某公司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参加公司年会,因故无法参加年会的需要和领导请假。黄女士认为公司强制员工参加年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参加年会不能认定为加班,所以没有支持参加年会要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及2020年1月1日在法定节假日及部分公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黄xx主张其在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因参加年会而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以及2019年3月8日妇女节存在加班,则应由其对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黄xx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述期间其存在正常提供劳动的加班事实,也未证实曾对其所主张的加班情况向xxxx旅行社提出过异议。 公司要求劳动者参加公司节日年会等活动,其性质区别于在岗时间和在岗提供正常劳动,参加年会区别于加班。 故一审法院对黄xx该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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