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4 14:33:0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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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能否调整?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员工离职后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几乎可以说是百分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所以离职后一定要处理好竞业限制问题再找工作。如果被前公司起诉高额违约金时,一定淡定,尤其是在前公司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很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者违约金过高来答辩,尽可能降低违约金金额。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这个案件中,员工刘某离职前担任华某公司的总经理,掌握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刘某离职后立即加入竞争公司团队,从事相同的招商运营服务。被华某公司发现后,华某公司起诉刘某支付500多万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华某公司起诉的违约金太高了,于是就调整为120多万。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违约金数额以及已领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返还问题。 刘某入职华某公司已逾八年,离职前担任公司总经理,掌握华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其离职后未能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其行为有失诚信。故综合考虑刘某在华某公司的任职情况、在职收入、违约情形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一审法院按照华某公司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实发数额的五倍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某公司主张刘某应支付违约金5096760元,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存在不同解读,且华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现华某公司所主张的上述违约金并没有充分合同依据,亦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故对于刘某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数额以及华某公司关于按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内所有应得补偿金的五倍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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