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资深企业顾问律师 竞业限制协议 格式条款无效咨询

时间:2025-08-14 14:33: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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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很难通过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是格式条款为由进行抗辩违约金约定。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这个案件中,员工刘某提出竞业限制协议书是格式条款,其中关于违约金条款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华某公司在签约时没有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提示义务,故其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无需支付违约金。

但是刘某的说法,法院没有支持。

法院认为,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双方分别曾两次签订协议,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确认,且离职后收到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协议的函件并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关于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刘某与华某公司于2016年8月、2019年8月两次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名确认,应视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华某公司于刘某离职后,向其邮寄了《关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函》并按协议约定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收到上述函件并领取了补偿金,亦可以印证刘某对上述协议的知晓及认可。 故刘某现关于协议无效以及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属格式条款,应排除其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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