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4 14:38:2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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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入职时就签了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不得在同类型公司上班,但离职后一直没有给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样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如果离职后,员工擅自到与原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上班,即使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员工要支付违约金的。
比如广州市番禺区这个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就明确说了在职期间签的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离职后也有效,即使公司没有给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有效。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涉案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对于劳动者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约定,本院亦认定合法有效,具体理由如下: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现行司法解释中存在处理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标准不明确时,可由法院根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出裁判。 景某公司与扶某某在《员工保密协议书》中约定了从员工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起,景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只是未对补偿标准予以约定,而非约定景某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通过上述规定予以解决。 据此,扶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主张景某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并主张《员工保密协议书》有关离职后2年内的竞业限制约定无效,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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