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劳动仲裁案件广州市高胜率劳动纠纷律师 年会安排在休息日

时间:2025-08-18 17:22: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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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多数法院认为参加年会不属于提供劳动的加班,不支持加班费。例如广州市越秀区某劳动案件中,公司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参加年会,无法参加需向领导请假。黄女士认为公司强制参加应支付加班费,但法院认定参加年会不同于加班,未支持其请求。 

 

 

【法院裁判内容】 

关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及2020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及部分公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而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黄xx主张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因参加年会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及2019年3月8日妇女节加班,应就加班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黄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期间存在正常提供劳动的加班事实,也未证实曾就主张的加班向xxxx旅行社提出异议。公司要求劳动者参加年会等活动,性质不同于在岗提供正常劳动,故一审法院对黄xx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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