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劳动仲裁律师企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 停工期间员工工资

时间:2025-08-18 17:24:1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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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公司因无订单等原因停工,停工第一个月应正常发放工资;一个月后仍无法复工的,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或经协商一致重新约定劳动报酬标准,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例如广州市增城区某案件中,某旅行社长期停工,法院判决停工第一个月正常发工资,第二个月起按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法院裁判内容】 

本案中,xxxx旅行社因客观原因停工停产,黄xx自2020年1月23日起居家办公至2020年7月22日。据此,黄xx主张的工资应依法认定: 

 

首先,黄xx从2020年1月23日起居家办公,依据相关规定,在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020年1月24日至2月23日)内,一审法院认定xxxx旅行社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合理有据。 

 

其次,2020年2月24日至7月22日期间,已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xxxx旅行社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再次,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1月6日,黄xx确认未提供劳动,一审法院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该期间工资9172.41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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