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竞业限制咨询律师

时间:2025-08-18 17:26:4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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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违约金,能以未得补偿抗辩吗?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员工本人签署的协议通常有效。许多员工认为离职后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就可以入职同类公司或开设竞争企业,这种想法错误。只要协议约定离职后不得入职某类公司,就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过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公司是否支付过补偿金、员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职时间及工资标准等。例如广州市天河区某案件中,公司发现员工离职后开设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起诉要求按协议支付5万元违约金。法院考虑到公司未支付过补偿金,最终判决员工支付2万元。 

 

 

【法院裁判内容】 

关于案涉《优力员工保密协议》的合法性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张某智入职某乙公司任健身教练,工作中直接接触客户,了解客户资料及定价策略,该信息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属商业秘密,故张某智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或标准,劳动者履行义务后可要求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可见,未约定经济补偿属约定不明,不导致协议无效。综上,《优力员工保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违约金问题。某乙公司依据协议主张张某智支付违反商业秘密违约金2万元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万元。因竞业限制是遵守保密义务的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支付违约金,故公司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公司虽主张客户流失及退款损失,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客户解约与张某智的同业竞争有直接关联,将损失归责于张某智缺乏依据。鉴于公司未约定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过高,结合张某智的在职时间、工资及违约情形,本院酌定调整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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