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18 17:27:2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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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原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离职后再就业的规定,是否签订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若有,务必约定清楚离职后是否继续履行这些协议。
例如广州市天河区某劳动仲裁案件中,张某离职时与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约定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解除,但未明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解除。后张某因离职后开设同类公司被起诉,最终被判支付数万元违约金。
【法院裁判内容】
关于张某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问题。《优力员工保密协议》第三条第3点约定:“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张某智)不得利用从甲方(某乙公司)掌握的商业信息秘密在其他与甲方业务相近的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或协助第三方与甲方竞争,也不得利用该秘密自营相近业务。”第四条第6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半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近的企业任职或提供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或帮助他人在甲方竞争领域使用该商业信息秘密……”根据查明事实,张某智2023年2月25日离职后,与其他某乙公司离职员工于2023年3月8日共同成立派特尔(广州)健身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乙公司基本相同(均含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等)。可见,张某智在竞业限制期内开设竞争公司,显然违反约定。此外,某乙公司与张某智签署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解除,未涉及《优力员工保密协议》的解除,故张某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期限内,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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