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拖欠租金 违约金咨询律师

时间:2025-08-23 16:33:34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8 楼


【当事人咨询问题】

2010 年 11 月 19 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相对方是某甲公司还是某丙公司?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某乙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某乙公司能否要求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

 

【案件分析】
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围绕合同相对方认定及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展开,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2010 年 11 月 19       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某丙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登记设立,某甲公司为某丙公司的发起人及原投资方。

合同签订后,案涉土地实际由某丙公司使用,某丙公司以自身名义建设厂房和宿舍,且自 2015 年 11 月起由某丙公司直接支付租金;2014 年某甲公司退出某丙公司投资后,某乙公司未对某丙公司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由法人承受),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某丙公司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

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约定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某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系因疫情、春节假期等客观因素及管理疏漏,主观无恶意,且发现后立即补足租金(被某乙公司退回),违约情节显著轻微。

某乙公司明知实际履行方为某丙公司,却向已退出的某甲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导致某丙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其行使解除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达到合理合法条件。

租金及滞纳金的主张

某丙公司确实未支付 2022 年 10 月       16 日起的租金,该部分属于到期债务,应予支付。

某丙公司曾主动支付租金但被某乙公司退回,并非恶意拖欠,故滞纳金主张缺乏依据。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关于合同相对方:某甲公司为设立某丙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某丙公司成立后实际使用土地、建设厂房并支付租金,某甲公司退出后某乙公司未提异议,应推定其知晓并认可某丙公司为合同相对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认定某丙公司为案涉租赁合同相对方。

关于合同解除:某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非恶意,情节轻微,且某乙公司向非实际履行方某甲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其行使约定解除权未达到合理合法条件,故对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租金及滞纳金:某乙公司未实际收取 2022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的租金(43496.9 元 / 月 ×14 个月 =      608956.6 元),某丙公司应予支付;某丙公司非恶意拖欠,且某乙公司拒收租金,故滞纳金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某乙公司的上诉。

 

【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针对本案涉及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梳理案件事实,分析合同相对方认定的关键证据(如合同签订背景、实际履行凭证、主体变更痕迹等);

就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约定条款、违约情节、主观过错等)提供法律分析,评估解除主张的可行性;

协助收集租金支付、违约行为等相关证据,明确违约责任范围(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等);

代理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的庭审辩论、法律适用争议抗辩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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