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30 21:30: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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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纠纷郑思琪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未报建的房屋一般属于违法建筑,即使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和押金的条款都是无效的,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要退回押金。如果租客在租赁期间对房屋造成损坏等情况,房东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合理的赔偿费用,剩余部分仍需返还租客。但是承租人要支付使用房屋期间的水电费和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一般是参照租赁合同约定房租标准。
比如广州市番禺区邹某勇、林某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案租赁物经查询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林某锋与邹某波签订的《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林某锋应当返还押金。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审根据查明事实认定林某锋与邹某波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不作赘述,予以认可。 关于涉案房屋的押金应否抵扣欠付租金的问题。 其一,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邹某波系根据其与林某锋签订的《租赁合同》向林某锋支付押金152040元,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清结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押金目前尚未退还,应根据合同相对性由林某锋向邹某波退还。 其二,一审判决邹某勇向林某锋支付占用费及水电费464315.6元,各方均未对一审的该处理提出异议,视为对一审的该处理予以认可,也即本案并未判决邹某波需对该占用费及水电费承责,邹某波虽在一审中表示可以用押金抵扣欠付费用,但在一审判决其无需承责的情况下,二审中其并未表示可用该押金抵扣邹某勇欠付的费用,且林某锋在二审中也明确表示因该押金并非是邹某勇向其支付,其不同意在本案中用该押金抵扣邹某勇欠付其的费用,也即各方在本案中并未就邹某波支付给林某锋的押金用以抵扣邹某勇欠付林某锋的费用达成一致合意,邹某勇上诉主张涉案房屋的押金应用以抵扣其欠付的租金并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对此提出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押金的退还问题,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结合本案及类似经济合同纠纷(如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纠纷),律师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 案件前期分析与风险评估:梳理租赁关系链条、审查合同效力(如是否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分析押金抵扣、违约金主张等核心问题的法律可行性,为当事人提供维权或抗辩方向。
2. 证据收集与固定:协助当事人收集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转账记录、催收凭证(如律师函、EMS 回执)、行政机关查询复函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3. 协商与调解:代表当事人与对方协商(如本案中的《和解协议》签订),争取通过分期还款、费用抵扣等方式化解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4. 诉讼代理:代理一审、二审诉讼,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参与庭审辩论,围绕合同效力、责任主体、费用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主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本案中林某锋代理人主张邹某勇无权主张押金抵扣,邹某勇代理人主张押金冲抵租金)。
5. 执行阶段协助:若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协助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财产扣押、冻结、划拨等,同时应对对方可能的规避执行行为(如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可以委托代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对自动化设备调试问题、货物质量问题索赔、追讨货款纠纷、拖欠合同款的案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执业经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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