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起诉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 胜诉

时间:2025-08-30 21:56:1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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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损失吗?

出租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能确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吗?



广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郑思琪律师解答:村里的农用地出租用于工业用途或非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土地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承租人的装修投入又比较大的话,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但如果出租人没有过错,法院及不会判出租人承担过错。

比如在叶某与李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叶颖某从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承包土地后,转租给李承某。由于李承某违反规定,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建设,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自行拆除。法院认为叶某、李某、经济联合社都存在过错,判决叶某赔偿李某损失的50%,经济联合社赔偿叶某损失的30%。

 

 

【法院裁判意见】

叶某与李某的合同纠纷:

本案中,叶某系以工业用途从某溪经济联合社承租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后将案涉土地转租给李某,并按其与某溪经济联合社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李某收取租金。根据叶某与某溪经济联合社签署的相关合同可看出,叶某在向某溪经济联合社承租土地时应知晓所涉土地为农用地。 结合叶某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可看出,其在转租时明确知晓李某租赁案涉土地并非用于农业用途,虽然叶某主张其转租给李某时未明确案涉土地的用途,但叶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转租给李某时明确告知案涉土地仅可用于农业用途,李某承租案涉土地后用于工业用途,故一审判决认定叶某存在过错并无不当。李某在案涉土地上所进行的建设行为已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其损失已经产生,一审据此判决叶某与李某应对李某的案涉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亦无不妥。

 

叶某与经济联合社的合同纠纷:关于过错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中,被告作为出租人在明知案涉土地是农用地,且未获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仍将其出租给原告并用于商业用途,其行为本身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从土地所有权的公示性质及原、被告双方约定“如因上级部门干涉致使该地块暂不能实施工业用途,在此期间被告不按工业项目计收租金,只按农用地计收租金”的内容看,原告作为承租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租合同书》时应清楚土地性质,原告仍然承租土地用作工业使用,同时原告在收到东综执责字(2008)第01-0242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然继续加建第二层,原告亦存在过错。 鉴于双方对租赁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各自承担70%、30%的责任。

【专业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针对本案涉及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梳理案件事实,分析合同相对方认定的关键证据(如合同签订背景、实际履行凭证、主体变更痕迹等);

就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约定条款、违约情节、主观过错等)提供法律分析,评估解除主张的可行性;

协助收集租金支付、违约行为等相关证据,明确违约责任范围(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等);

代理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的庭审辩论、法律适用争议抗辩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郑思琪律师多年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和分析大量法院判例,执业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无论案件大小,都会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尽全力为当事人维护应有权益。可以委托代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对自动化设备调试问题、货物质量问题索赔、追讨货款纠纷、拖欠合同款的案件,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执业经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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