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律师 竞业限制纠纷起诉赔偿损失责任

时间:2025-08-30 22:01:2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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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问题研究案例】

仅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业务、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协议,是否有效?

此类协议无效时,员工能否到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上班?

员工到同类公司上班但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是否需承担责任?

 

【案件分析】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协议效力

法律上,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公司上班的条款,属于竞业限制条款,需包含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通常按月支付)。本案中,得臣公司与曹某模签订的《保密协议》虽约定曹某模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业务,但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且得臣公司从未实际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此类协议因缺乏公平对价(补偿金)而显失公平,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员工到同类公司上班的合法性

因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员工不受 “不得到同类公司上班” 的约束,有权选择到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工作。本案中,曹某模离职后入职腾远公司(与得臣公司同行业),法院认定其该行为不构成违约。

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

保密协议中,员工对原公司商业秘密(如未公开的技术资料、专利信息等)的保密义务独立于竞业限制,即使竞业条款无效,该保密义务仍有效。本案中,曹某模在得臣公司工作时接触到蒸柜自动开关门的技术资料,离职后将该未公开信息用于腾远公司申请同类专利(经另案判决确认该专利属得臣公司职务发明),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因未约定补偿金且显失公平,对曹某模无约束力,曹某模到同类公司上班不违约。

协议中其他保密内容有效,但得臣公司未证明曹某模泄露秘密及损失,故暂不支持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维持 “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曹某模到同类公司上班不违约” 的认定。

结合另案判决(确认涉案专利为得臣公司职务发明),认定曹某模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酌情判决曹某模赔偿 10 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需约定补偿金,未约定则条款可能无效;保密义务独立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损失金额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时法院可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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