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资深律师推荐 违反保密协议赔 竞业限制

时间:2025-08-30 22:09:1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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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问题】:

案涉《某力员工保密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张某智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张某智是否应向广州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案件分析】
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1. 关于《某力员工保密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并不必然导致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本案中,张某智作为健身教练,日常工作中直接接触客户信息、定价策略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某乙公司与张某智签订的《某力员工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某力员工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半年内,张某智不得从事与某乙公司相近业务的企业任职、提供服务或自营同类业务。经查,张某智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离职后,于 2023 年 3 月 8 日与其他原某乙公司员工共同成立派特尔(广州)健身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乙公司基本一致(均含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等),且该公司位于某乙公司对面 100 米处,属于竞业限制期间内从事竞争业务,明显违反协议约定。此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解除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未涉及《保密协议》的解除,故张某智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

3. 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

 

违约金:竞业限制是保密义务的主要形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某乙公司同时主张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2 万元)和竞业限制违约金(5 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仅支持竞业限制违约金。考虑到某乙公司未约定或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结合张某智的在职时间、工资标准及违约情形,原约定的 5 万元违约金过高,应酌减为 2 万元。

律师费:双方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律师费并非维权必需开支,故某乙公司主张律师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 关于案涉《某力员工保密协议》的效力:张某智作为健身教练,日常接触客户信息、定价策略等商业秘密,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某乙公司与张某智签订的《某力员工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属约定不明,不影响协议效力。

2. 关于张某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某力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半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张某智离职后半个月内即与他人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且位于某乙公司附近,明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涉及《保密协议》的解除,张某智仍受该协议约束。

3. 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竞业限制是保密义务的主要形式,某乙公司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缺乏依据,仅支持竞业限制违约金。因某乙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5 万元违约金过高,酌减为 2 万元。律师费无约定且非必需开支,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予以纠正,判决张某智向某乙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2 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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