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无效后 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咨询律师

时间:2025-08-30 22:21:2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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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应如何承担建筑物及装修损失?

行政处罚罚款、评估费等是否应由对方赔偿?

上诉后法院对一审判决的认定及改判可能性如何?

 

 

【案件分析】

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合同效力方面:叶颖某以工业用途从某溪经济联合社承租农用地后转租给李贺某,而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因涉及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一审法院确认无效。

过错认定方面:叶颖某作为转租方,在明知案涉土地为农用地且李贺某将其用于工业用途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土地仅可用于农业用途,存在过错;李贺某在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自身亦有过错。

损失承担方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对建筑物及装修工程损失各承担 50%;行政处罚罚款、评估费等因缺乏充分依据未获支持。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叶颖某系以工业用途从某溪经济联合社承租了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部分土地,后将案涉土地转租给李贺某,并按其与某溪经济联合社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李贺某收取租金。根据叶颖某与某溪经济联合社签署的相关合同可看出,叶颖某在向某溪经济联合社承租土地时应知晓所涉土地为农用地。结合叶颖某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可看出,其在转租时明确知晓李贺某租赁案涉土地并非用于农业用途,虽然叶颖某主张其转租给李贺某时未明确案涉土地的用途,但叶颖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转租给李贺某时明确告知案涉土地仅可用于农业用途,李贺某承租案涉土地后用于工业用途,故一审判决认定叶颖某存在过错并无不当。

李贺某在案涉土地上所进行的建设行为已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其损失已经产生,一审据此判决叶颖某与李贺某应对李贺某的案涉损失各承担 50% 的责任亦无不妥。

至于叶颖某上诉所提及的 (2020) 粤 19 民终 55xx 号民事判决,该案与本案当事人并不相同,所涉事实亦有所不同,叶颖某主张本案一审判决与该案判决相矛盾的依据并不充分。

综上,叶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269.44 元,由叶颖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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