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性质与合同约定不同 解除合同还要给租金

时间:2025-08-30 22:23:1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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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问题】

农民集体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作为非农业使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减免场地占有使用费的理由?

土地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如保证金没收)是否仍有效?

合同无效后,已支付的保证金应否返还?场地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和抵扣?

 

 

 

【案件分析】

律师针对案件解答: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土地租赁合同效力、场地占有使用费支付、保证金处理及疫情对责任的影响展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1. 合同效力认定
案涉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且无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文件,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土地用于非农业使用,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农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该合同应属无效。

2. 场地占有使用费的支付
尽管合同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财产处理),承租人尚继某已实际使用案涉土地,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出租人黄俊某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以弥补出租人因土地被占用造成的损失。
关于疫情能否减免费用:2020 年 4-5 月东莞市已复工复产,疫情对案涉土地使用的影响已显著减弱,尚继某主张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免费用,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关于占有时间:尚继某主张 2020 年 5 月 20 日前已返还土地,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结合黄俊某 2020 年 6 月 23 日清空土地、6 月 26 日重新出租的事实,认定其需支付 2020 年 4 月至 5 月的占有使用费,符合证据规则。

3. 保证金的处理
合同无效后,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如没收保证金)亦随之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黄俊某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 60000 元保证金应予以返还。
因尚继某欠付 2020 年 4 月占有使用费差额 23390 元、5 月占有使用费 30000 元,上述债务可与应返还的保证金抵扣,抵扣后黄俊某需向尚继某返还剩余保证金 6610 元。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1. 关于合同效力:案涉土地为农民集体土地且无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文件,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其作为非农业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一审法院以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当,但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2. 关于场地占用费:案涉合同虽无效,但尚继某已实际使用案涉土地,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尚继某主张因疫情减免 2020 年 4-5 月费用,因该期间东莞市已复工复产,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其主张 5 月 20 日前返还土地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尚继某需支付 2020 年 4 月差额 23390 元、5 月 30000 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但该费用系损失赔偿,一审法院另行计付逾期利息不当,予以纠正。

3. 关于保证金:案涉合同无效,黄俊某收取的 60000 元保证金应返还。上述保证金与尚继某欠付的占用费抵扣后,黄俊某需向尚继某返还剩余 6610 元。基于此,尚继某无需再支付占用费,一审法院相关判决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尚继某的上诉部分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黄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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