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7 12:18:42 作者:杨芳 文章分类:站长动态
2012年2月15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在杨某某诉重庆CD(集团)公司和左某某技术合同纠纷案中,唐青林律师代理的一方取得胜诉判决。
该案基本情况:唐青林律师代理该案一审,重庆五中院判决驳回对方杨某某起诉;在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二审中,继续由唐青林律师代理。本次判决重庆高级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核心代理意见: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原告没有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左某某在绵阳QMX公司采用原告的技术生。经过法庭质证,没有任何一份有效证据证明重庆CD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合营合作、另地组织生产等,否则应支付省独技术转让费罚金”)。因此重庆CD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杨某某与重庆CD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署的《技术合作协议》中约定的“JSJ合成工艺”(专利号00112814.0号),已经被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3529号),“宣告第00112814.0号专利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综上,左某某本人既不是该《JSJ生产与技术合作协议》的主体,也不是该协议的履约担保人,因此左某某无需为该《JSJ生产与技术合作协议》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证据不能证明QMX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采用了其JSJ生产技术、更不能证明重庆CD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