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7 14:54:18 作者:杨芳 文章分类:站长动态
北京市唐青林律师圆满办结一起涉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纠纷,该案获得全胜的结果。
该案基本情况: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资股东A与国内内资法人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45%股权以6000万元对价转让给国内内资法人B公司。后B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A公司拒绝配合向商务部门提交股权转让审批手续。唐青林律师代理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并认为:批准的前提是当事人报批,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应产生。当事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肆意通过不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判决A、B公司按照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批准后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经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将近18个月的艰辛努力,B公司最终取得合资公司45%的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