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7 16:34:21 作者:杨芳 文章分类:
有时候只要案件能够尽可能地拖延,不管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实质上已经是获得“胜利”。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外商事案件中,由于明知对方系恶意诉讼,对方的诉讼目的就是搞垮公司。为了阻击对方的恶意,唐青林律师通过合理的诉讼安排,实现该案将近3年才完成一审,最终有效地阻击了对方的诉讼,通过马拉松诉讼的过程后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方式,为公司争取了合法利益。
关于诉讼拖延,唐青林律师认为浪费了人民法院有限司法资源,不建议大家拖延诉讼。关于诉讼拖延,唐青林律师认为:
A:拖延诉讼在程序上、在客观行为上是不违法的;可以形象地被概括为“依法缺德”。
B:即使法院知道拖延一方有拖延诉讼的故意,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系统的、刚性的措施来遏制恶意拖延现象。
C:涉外案件不受诉讼审理期限限制。根据《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可以实现拖延诉讼的诉讼环节:
设法启动另一场诉讼,并且本案诉讼需要以另外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条件(例如赶集网总裁被指为拖延股权诉讼,故意造假证,在股权诉讼中突然提起向法院递交假证据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导致股权转让诉讼需要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前提,那样本案就至少多拖延几个月);
管辖权异议申请
管辖权异议上诉
申请回避
申请延期举证(以ABC为涉外诉讼为由)
举证期间即将届满时,向法院提出反诉申请(反诉必须重新举证期限);
反诉中变更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可能根据情况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从而使案件不能一次开庭审结;
反诉后,对方律师无代理权,必定需要重新签发《授权委托书》。而根据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这样一份公证认证加上快递时间,又需要很久。等法院重新抽时间开庭,不知道又是何时了。
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珠海公司的配合方案:“司法专邮”或者来自北京法院系统的特快专递一律不签收,迫使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在公告送达期限截至的时候,在答辩期内,通过邮局邮寄管辖异议书,却又不留任何送达地址,使得管辖异议裁定下达后又无法送达管辖异议裁定。那样又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管辖异议裁定。
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为由,请求法官变更开庭时间、延期审理案件,由于法院事务繁忙,过了这个村等下个店又要很久。
开庭时提出调取新证据;
以未收到开庭传票为由,请求法官延期开庭时间
利用证据拖延诉讼。有些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材料,增加案件复杂程度,另一方当事人会对伪造的证据材料申请法院查证或申请鉴定,从而拖延诉讼时间;
当庭对方提供新证据的,要求增加举证期限用以收集反驳证据
对方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法院增加举证期限;
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如签字、盖章等,明知其真实性,但故意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鉴定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第九条规定了12种情形不计入审理期限。
待法院将卷宗材料移交有关鉴定机构后不交鉴定费用,从而拖延诉讼。
对某些证据,当庭不予质证,而表示不知情,要求要求回去核实情况后下次开庭再行质证;
提交新证据,要求法官重新开庭质证
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要求法院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
申请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向法院提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申请(事实上该证据是否存在不一定);
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理由要求法院追加第三人,但实际上并未涉及案外人利益等(或者由案外人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例如在达能娃哈哈商业纠纷中,在9月19日(案件开庭日)前一天傍晚,达能向法院提出追加外方股东金加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暂停了案件的庭审,原因是需要先审查被告申请。
通过调解的方式拖延时间;利用虚假调解拖延诉讼。故意表现出虚假的调解意向并申请庭外调解,但以需要时间磋商细节或筹措资金为借口,经过很长时间仍不与对方达成合意,或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反悔等,恶意拖延诉讼,规避审限,延迟履约时间;
诉讼主体为法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变更法人名称,需到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并变更被告,从而拖延诉讼;
……还有很多招数,不能再一一列举了。
二审拖延诉讼期限的方法
提起上诉,并将上诉状提交给上一级法院而非一审法院;
上诉后缴纳诉讼费,但是不移交诉讼费收据,让法院无法移交案卷到上级法院,二审就无法立案开审,至少拖延一个月以上。
向二审法院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用
……还有很多招数,不能再一一列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