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27 12:53:03 作者:刘芳 文章分类:站长动态
2012年2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前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红寺村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为温州某客户办理申诉立案事项。大门口挂牌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这里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新办公驻地。
该案核心申诉意见为:
申诉人认为,尽管乐清市GK彩印包装厂已经不复存在,但由于乐清市GK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金来源于乐清市GK彩印包装厂(一审、二审判决书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定),钱某林对该乐清市GK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依法应享有股权(尽管该公司在钱某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登记在钱某兰和黄某名下)。如果不确认钱某林占乐清市GK彩印包装厂45%的股权,将无法确认钱某林占乐清市GK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45%股权。因此,即便乐清市GK彩印包装厂已经不复存在,也应根据证据和事实确认钱某林占乐清市GK彩印包装厂45%的股权,并进而确认钱某林占乐清市GK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45%股权,并根据实际出资和占股权比例进行公司股权更正登记。
综上,恳请贵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审本案并依法判决支持申诉人的各项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