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青林:电子监管码保护食品安全? 社会成本高

时间:2009-01-08 14:08:20    文章分类:房地产

2008年07月29日09: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袁场

  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建立电子监管码制度?这个问题在近日该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成为焦点。

  据新华社28日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5日举行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主要就该法是否应当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进行了论证。
 
 
 

  报道称,与会代表围绕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这个问题各自阐明了观点和论据。

  据悉,食品安全法草案于去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审。今年4月20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之后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社会各方面的意见11327件。

  据上述报道,“各方面对草案的一些规定还存在分歧意见,立法论证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召开的。”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希望实行电子监管码制度,追溯每一独立包装产品的真实性。”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青林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但是一些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认为电子监管体系对于消除这些问题并无实际助益,而且会大大增加成本,这些成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唐青林结合自己的调研告诉记者,上述企业认为现行的商品条码制度、规范的食品标签制度等也完全可以追溯到每个产品的真伪,“因此实行电子监管对加强食品安全意义不大,希望法律不要规定电子监管码这种管理措施”。

  由此,他认为,至于是否最终规定电子监管码制度,应该由立法者在实施该制度的成本(企业购置电子码有关设备、增加有关电子打码的工作流程和工人;消费场所广泛建立查询电子码的终端便于消费者查询等)以及立法后取得的社会效益(对加强食品安全所起的实际作用)进行权衡。“如果企业和消费者花费巨大的物力、财力而收效甚微,那就不应该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相反,如果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确实能够取得成效,保障食品安全,立法就应该规定而且严格实施”。

  立法论证会是立法法规定的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一种民主立法形式。“这种方式是民主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其最大的好处是避免国家立法机关“关门立法”、“闭门造车”。通过这种形式,立法机关可以听取与该法律未来实施中各个有关利益群体、监管部门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意见,有利于使立法更符合社会实际情况,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加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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