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破解公证债权文书可诉性难题
时间:2009-01-14 23:10:22 文章分类:房地产
由于对《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相关法条“见仁见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长期以来公证界和司法界争论的“老大难”问题。而近日最高院一纸批复,厘清了法条关系,对相关问题予以界定和明确。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涉及相关争议的案件,在程序上予以明确,要求先裁定,再起诉。
据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批复》明确,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批复》没有解释。据了解,最高院所考虑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等情形。
“如何界定‘确有错误’的情形,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概括,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论证。”上述负责人表示。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唐青林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争议问题的确为办案法官和律师带来了不少困惑甚至障碍。《批复》对该问题从程序上加以明确规定,解决了其在理论和实务上长期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从客观上能够促进公证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