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青林律师就《食品安全法》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

时间:2009-03-06 11:04:58    文章分类:房地产

“涉外”食品广告虚假明星也别跑
外籍明星代言食品 也得为质量负责 外企在境内做广告 受国内法律约束
作者:程瑶

外籍明星代言食品 也得为质量负责 外企在境内做广告 受国内法律约束
“涉外”食品广告虚假明星也别跑

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2月28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历时三年终于出台,该法共十章104条,今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今后明星在代言食品时出了安全问题,要承担和生产者一样的责任。
    这条严格的规定让不少明星都发了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赵本山就带头表示要“更谨慎”地接食品代言广告,而有的明星干脆和食品广告撇清关系。
    孙俪表示:“绝不轻易接食品广告。”
    也有一些明星对新规定提出自己的疑问:“明星们又不是质检员……食品安全不是质检局的事情吗?”
法律看点
    如果请外籍明星做广告,出了问题能否追究该明星的连带责任?国外的企业在中国播出食品广告,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代言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
外籍明星为食品代言 出问题照样“跑不了”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说,如果国内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国外明星为食品做广告,由于明星推荐食品的广告投放在境内,应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如果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追究明星在民事方面的连带责任。
实际执行判决 存在一定困难
    唐青林律师说,因这种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管辖。但是,由于判决结果将涉及复杂的国际私法协作问题,所以最终执行判决书、让代言的外国明星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由中国的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但是,如果该明星所在国家未与中国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可能无法执行判决书。
洋广告出现问题同样适用新法条
    唐青林律师说,对于跨国企业、境外公司制作的广告,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播放,就应该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所以说如果跨国企业、境外公司在中国播放的广告被定性为虚假广告,并且使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同样适用《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为其推荐产品的明星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不当竞争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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