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青林就商业秘密保护接受《科技日报》采访

时间:2009-04-28 11:19:22    文章分类:房地产

 

 

专家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上指出 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 .NoUser { } .Title { FONT-FAMILY: } .SubTitle { FONT-FAMILY: } .IntroTitle { FONT-FAMILY: } .SmallTitle { FONT-FAMILY: } .Author { FONT-FAMILY: } .Source { FONT-FAMILY: } .Abstract { FONT-FAMILY: }     本报讯(记者刘霞)4月21日上午,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会议旨在讨论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维权途径以及公安、检察院在侦办、起诉商业秘密案件中如何避免滥用知识产权并依法保护真正的商业秘密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介绍了商业秘密在法律上面临的问题,比如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和权利人并不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商业秘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如何取得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之间的平衡等。

  “目前我国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企业主有采用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倾向,这不利于人才流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主任张玉瑞建议,刑事司法机关应该出台司法解释,详细规范商业秘密的刑事犯罪构成和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细节。

  原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秘书长、国威司法鉴定中心专家袁德指出,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

  “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多流于鉴定机构定案,应引进专家证人、咨询相关部门,加强证据的审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也表示,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立法应该“谦抑”。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建议,鉴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非常复杂,希望有关方面参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与会专家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突出,市场竞争也愈加激烈,企业应该廓清真正的商业秘密,增强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但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期望有关方面能够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官员、学者以及律师等2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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