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08 13:27:00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 一起税务干部涉嫌抢劫案的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湖南省C县某单位女职工刘○○与其丈夫将正行走于该县建设路的年轻税务干部孙○○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刘○○向公安机关报称:三天前,即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时许,刘○○从建设中路○○眼镜店下班回家途经白云酒家门口时,发现其身后有三位可疑男子跟踪,于是便向白云酒家与飞龙酒家之间的巷子里躲避,在刘○○刚进入巷子一百米左右时,孙○○便冲到前面将刘○○拦住,并伸手掠夺刘○○脖子上的项链,出于本能,刘○○慌忙用手中雨伞对孙○○进行阻挡,孙○○则迅速对刘○○打了一耳光,并将刘○○的项链顺势抢走,之后三同案犯逃离现场。孙○○被抓当日在公安干警严讯下,供认有上述犯罪行为,并供出了其他同案嫌疑人,公安机关依孙○○的供述将同案人段○○抓获,在严讯后,段○○亦供认有上述犯罪行为。接着,孙○○和段○○被刑事拘留。之后,孙○○和段○○均翻供,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
二OO0年元月三十日,湖南省C县检察院以孙○○、段○○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段○○、孙○○伙同王○○(在逃)在C县城建设中路的白云酒家和飞龙酒家之间巷子里,抢走了被害人刘○○的一根价值1900余元的金项链,在抢劫过程中,孙○○打了被害人刘○○一记耳光。
为此,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孙○○亲属的委托,决定由张智铭、彭海军两律师担任孙○○的辩护人。
本案疑点
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孙○○、询问被害人刘○○等工作,发现案中存在五个疑点:①孙○○在整个案卷的六份讯问笔录中,前三次为有罪供述,后三次却为无罪辩解,彻底否认自已实施了抢劫行为。同案被告人段○○在案卷中的五份讯问笔录中前三次为有罪供述,后两次为无罪辩解,亦否认实施了抢劫行为。那么,他们到底是否实施了抢劫行为?这是重要疑点之一。②孙○○、段○○各自的有罪供述对项链去向、案发时是否在现场等重要事实情节分别存在诸多疑点,并且他们相互之间的供述亦存在很多矛盾,且均无法予以排除。③律师会见孙○○时,孙○○一再申辩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之所以承认有抢劫行为,完全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被迫按讯问干警的意图而供述的。④在询问被害人刘○○时,刘○○一再明确孙○○是在其被抢三天后发现指认而不是现场抓获的,并且案发当时无任何证人在场可以指证。⑤律师在查阅完所有案卷材料后发现,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均无任何人见到过该条金项链,金项链的存在仅仅只有被害人刘○○一人陈述。
无罪辩护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受案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孙○○和段○○均当庭否认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段○○还当庭出示了自称受到刑讯后留在双腕上的伤疤。法庭上,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到了两被告人是否犯有抢劫罪上。
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理由是:①有被害人的指认。②两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均承认有抢劫行为。两被告人之所以在后阶段翻供是因为两被告人在看守所里互相串通,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③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
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以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两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理由是:
一、被害人刘○○的指控不足采信。
首先,尽管被害人指认被告人孙○○抢了她的金项链,但案发现场的行人和居民无一人知晓刘○○被抢了一条金项链;其次,被害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既被抢了金项链又被打了一耳光,可是当时却又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向路人述说,这一点与常情不合;再次,被害人刘○○在案发后三天将正在大街上行走的孙○○指认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当时现场指认抓获。据被害人自述当时被抢时惊慌失措,且行为人抢劫速度极为迅速,那么客观上就不能排除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指认错误。因此,被害人的指控不能足以证实孙○○即是作案人。
二、被告人孙○○、段○○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被告人孙○○和段○○均有多份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他们前后矛盾的供述应当如何认定?公诉人认为两被告人的翻供是因为其在看守所里相互串供,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而为,应当无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①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既有如实供述犯罪的义务,也有辩解无罪和罪轻的权利。换言之,翻供只存在真假不存在违法无效问题。本案中,两被告人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辩解,究竟何者为真、何者为假?从证据本身出发我们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即,不能单凭两种供述本身来认定原供为真、翻供为假,因此,对被告人的翻供不能确认其真假和效力。②两被告人之所以有实施抢劫行为的供述,是因为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在特殊的被迫原因下而产生的,这一点从被告人段○○事后遗留在手上的伤疤可以得以印证,因而其有罪供述缺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可靠性。③两被告人相互之间的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具体表现在:a.孙○○对自己作案后集合的地点、处理金项链的当铺、所当金项链的金额等,前后供述极不一致;b.段○○和孙○○之间对怎样实施犯罪、金项链的处理过程和价格及去向亦无法吻合,并且这些矛盾均无法得到排除。因此,对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为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被告人不能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从法律和逻辑上讲,并不等于被告人就在作案。
控方证据的明显不足在于,除提出了被害人的指认这一证据外,没有其它任何一份有效直接证据能够证明两被告人在场作案。
四、本案重要的物证——金项链,自始至终无人见过,不知去向,它到底在哪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两被告人均否认自己实施了抢劫行为,且被害人的陈述又无其它客观可信的证据印证,金项链亦无任何痕迹显露于世,公诉方对金项链的去向也无确切的说明,那么,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有抢劫罪,证据明显不足,不能认定,建议合议庭对两被告人宣告无罪。
本案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后,公诉机关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二OOO年六月三十日,受案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两被告人均被解除逮捕而取保出狱,终于回到了阔别一年的家。二00一年六月,侦查机关最终依法撤销了该案。
本案法律思考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结果应当是:由法院判决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然而却出现了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结果,致使两被告人在取保出狱后的长时间内处于无罪不能获赔,有罪又无判决的不确定状态。究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规定的“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对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撤回起诉的司法解释存在诸多问题:
1、公诉机关撤诉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处于十分不明确状态,从而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说来,当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逮捕至起诉时,社会舆论对被告人的人格、名誉等评价即刻显著降低。如果在法院审理后判决前公诉机关又撤回起诉,那么,被告人有罪无罪均不能得到确定,人们对其是否清白不能释疑,因而,被告人在重新工作和融入社会等方面均会遭遇诸多负面影响和障碍。
2、公诉机关的撤诉会导致一系列司法问题出现。一方面由于公诉机关有撤诉的“尚方宝剑”,从而助长了公___ 诉机关对审查起诉流于形式的惰性心理,造成公诉机关把关不严的后果,同时也会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由于公诉机关在法院宣判前可以撤回起诉,因而可以造成公诉机关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常胜”状态,从而使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罪疑从无”原则不能落到实处。
3、公诉机关可以撤回起诉的司法解释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法院对公诉案件审理后应当做出判决,其结果只有两种,即:①有罪判决;②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诉机关有撤诉的处分权利,而《规则》及《解释》却规定公诉机关可以撤诉、享有对公诉案件不经判决而自由处分的权利。很显然,这一规定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