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9 19:45:22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论文与法律文书
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建议
在依法治国的的今天,律师为维护社会稳定、构筑和谐社会和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的重大作用已被社会各界所认可。公、检、法及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对于律师执业活动基本上都能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但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中所遇到的“会见难”却很突出,这对于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刑事法律造成了严重不利的影响。现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会见难”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建议简述如下:
一、“会见难”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即可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为使上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1998年1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上述规定表明,对普通刑事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几类特殊刑事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侦查机关应在5日内安排会见。
然而,律师在提前介入办案过程中,时常遇到公安侦查机关不按上述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具体表现为:①律师依法提出会见要求时,办案干警以律师会见应当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会见,没有批准不能会见,律师向办案干警出示有关法律规定时,办案干警以规定归规定、领导归领导为由坚持己见,不予安排会见。②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办案干警以该案影响巨大、上级或某某领导很关注该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封监”等为由拒绝律师会见。③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办案干警不予接收律师会见的相关函件,并以“检察院批捕以后再会见”为托词而拒绝。④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时,办案干警以“侦查工作都没有时间,哪有时间安排律师会见”为由,不予安排会见。⑤办案干警以其他方式拒绝,如向看守所随意封监,打电话联系时或讲有事正忙、或干脆挂了电话,回避不见律师。⑥公安看守所以没有办案单位批准、办案单位已向看守所封监、嫌疑人没有批捕等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二、“会见难”的原因和危害
侦查机关不安排律师会见,原因不少,但其中有一个认识差异上的原因是:律师是帮坏人讲话的,律师会见时可能会帮助犯罪嫌疑人怎样逃避法律责任,怎样串供,使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无法开展或增加侦查难度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安排律师会见,对办案干警来说,无任何坏处和制约措施,你奈我何?由此,造成犯罪嫌疑人及其众多亲属朋友、甚至不少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公安侦查机关产生极端不信任,严重影响到国家刑事法律刚性规定的严格贯彻和执行。
三、解决“会见难”的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合法权利,侦查机关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法定义务,律师依法提出会见而办案干警不安排会见应属不依法办事的行为。为此建议:
公安侦查机关对办案干警应加强严格依法办案意识的教育,正确认识律师的“会见”不是非难之举,而是依法之为,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的权利是严格执行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因此,侦查机关应从制定相关制度和纪律入手,严格规范和约束办案干警对律师会见上的设障及不作为等行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