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2 10:34:00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关于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
修 改 建 议
一、 问 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及彼的问题是:那些未到退休年龄即已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依照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前退出工作岗位、靠病残津贴度日后,是否还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此,该条没有规定,而且该法整个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条款亦无规定。笔者认为,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职工,不应该、也无力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了。
二、 建 议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做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和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退休或病残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
2、在第二十三条后面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依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病残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议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律师 张 智 铭
2009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