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12 11:19:38 作者:张智铭 (与人合著)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因工而亡遭否定 律师伸援终胜诉
———— 一起工亡认定纠纷法律援助案代理纪实
一、案 情 简 介
受援人李金莲,女,汉族,农民,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乡观音阁村9组。
李金莲之夫邓飞雄,生前系邵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马司分社外勤信贷员。2008年7月18日上午,邓飞雄与往常一样到单位报到考勤登记后,被安排去邵东县鞋业城谢新清家催收贷款。上午8点半许,邓飞雄在谢新清家催收贷款中,突然感觉自己身体不适,遂请求谢新清开车送其回黑田铺乡下老家拿钱去医院就诊。下车后,邓因病情迅速恶化而当即晕倒,终因心肌梗塞不幸于当天上午9时半许死亡。
邓飞雄生前所在单位县农信社依邓的家属请求,按规定于2008年7月28日向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亡认定。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却认为,邓飞雄是在一客户家收贷返回其乡下老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工亡,遂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邓飞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亡。
此时,邓飞雄多年卧病在床的父亲因承受不起老来丧子的打击,于同年8月去世,祸不单行的变故使李金莲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在近两个月时间内痛失两位亲人,心中的悲痛、委屈和巨额债务象三座大山压得她喘不过气来,她感到生活已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
在好心人的指点下,仿佛看到了一线希望的她于2008年11月11日来到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在听完李金莲的遭遇后,该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刘小球对其深表同情,随即安排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该所主任张智铭决定亲自主办,同时指派责任心特强的曾文辉律师协办。
二、伸 援 过 程
律师在办理援助代理手续后,即以李金莲名义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印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邓飞雄为工亡的证据等材料。面对上述材料与当事人的陈述,承办律师反复分析案情,认为邓飞雄在死亡前是否回到家中、并是否经过了抢救,是关系到本案定性的关键事实。为查清该事实真相,律师深入当事人居住的农村,寻找案发时的目击证人,得知邓飞雄当天死亡前并没有回到家中,寻问案发时给邓飞雄抢救的农村赤脚医生,其证实在抢救邓飞雄时,县人民医院120的医生、护士也赶到现场参与抢救等一系列客观事实……
经过几天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后,承办律师于2008年11月27日,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邓飞雄工亡认定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法律意见书指出:
一、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邓飞雄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决定书认定:“邓飞雄系在一客户家收贷款返回县黑田铺乡下老家后突发疾病死亡” 不符合客观事实。本案真实情况是:邓飞雄并非是在返回黑田铺乡下老家“后”才突发疾病的,而是在向客户收贷过程中突发疾病的,邓飞雄自突发疾病至死亡都未进入老家屋中,其最后死于离家十余米的堂兄邓东塔之家,为此,死者家属还按当地农村风俗帮邓东塔“谢”了地。其次,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否认邓飞雄意欲回家取钱再去医院就诊这一事实是错误的,贷款客户谢新清的原证言说邓飞雄在车上没有异常表现不应被采信。承办律师调查得知,谢新清当时之所以说邓飞雄没有异常情况,是担心死者家属找其麻烦,他只想把邓飞雄早点送到其指定的地方,故谢新清当时的说法是不想惹祸上身,同时,谢新清的证言不符合心肌梗塞发作时突出的临床表现,不能被采信。再次,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邓飞雄在死亡前没有进行抢救,不是客观事实,也并非无据可证,而是死者所在单位没有及时提供相应证据、邵阳市劳保局也没有进行必要细致的调查所致。
二、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邓飞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邓飞雄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亡:因邓飞雄生前系邵东县牛马司镇信用社的外勤人员,其工作职责是负责贷款回收,故其当天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区域,应当以邓飞雄从自己新建房屋出发到工作单位为起算点,至其完成工作任务回到自己的住房为止。故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邓飞雄离开收取贷款的客户家就算脱离了工作状态”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之规定,邓飞雄应当属“当场死亡”的情形。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依法应当将邓飞雄的死亡认定为工亡。
然而,复议机关面对上述重大客观事实于不顾,既不进行调查核实,也不采纳律师的上述意见,竟于2008年12月26日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作出邵复决字[2008]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
鉴于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复议机关对本案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双重错误,承办律师经与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认真研究后,一致认为:面对如此弱势群体,不论结果如何,均应当将本案援助到底。这不单是体现援助弱者之法律精神,亦是维护法律正义的要求,更是追求社会公平的需要。
当李金莲祈盼的公正被眼前一纸复议决定书吹得灰飞烟灭、其心情跌落到象落水后所抓的最后一根稻草与之一起下沉之时,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和律师及时对她进行鼓劲,决定再次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坚决支持其提起行政诉讼,李金莲被浇凉到冰点的心又被重新点燃。
2009年2月4日,两位律师继续代理李金莲,依法将被告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3月10日和26日两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和原告李金莲均到庭参与诉讼,与被告正式对薄。
三、诉 讼 结 果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听取原被告及律师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法庭辩论意见后,还原了本案的真相,依法作出了如下认定:
“2008年7月18日早上,邓飞雄上班后到借款户谢新清家催收借款,突感身体不适,谢新清便开车送其回家,在离邓飞雄老家40米左右的地方,邓飞雄便下车,当行至邓东塔屋边时已不能出声,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认定采纳了律师一直坚持的正确观点,即邓飞雄在回家的路上,是工作场所的延伸,而并非是被告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坚持认为的,离开了借款客户家就算是脱离了工作状态的说法。
2009年4月29日,大祥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邵劳工伤认字[2008]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六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刻,李金莲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眼里饱含激动的泪水,一再向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和表示衷心感谢。
四、办 案 后 记
本案带给我们不少启示: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用律师的仁爱之心、援助之手和法律之盾切实为受援助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既体现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精神,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具有深远的社会现实意义。
在办案的过程中,法援律师深刻体会到,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是办案的铁律。深入调查案件的事实,才能吃透案情,不为当事人的陈述及假象所蒙蔽;只有找准法律依据,才能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底气十足地坚持自己正确的观点而不动摇。第二,承办援助案件要有平视强势、不怕困难的勇气。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被调查人听说是民告官的官司,因太多顾虑而大多不肯支持配合,律师只得拿出足够耐心对被调查人进行说服,受援助者家庭生活本来就困难,听说2009年春节连买米的钱都没有,在艰难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没花当事人一分钱开支,自己倒贴差旅费,体现了一种真援助实奉献精神。律师之所以能将本案坚持到底,除了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外,还与援助者自身的职业操守及精神有关。唯此,才能下定决心、排除万难,用坚强的毅力在帮助当事人的同时,真正修炼提升自身的情操——仗义执言,援助弱者,快乐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