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9 20:25:48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山重水复疑有罪
柳暗花明终无辜
—— 一宗蹊跷的强迫卖淫案辩护始末
妓女报案
卖淫嫖娼,这种旧社会的丑恶现象,国家不仅严令禁止,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打击制裁。其中,对强迫妇女卖淫罪惩罚尤为严厉。因此,2002年6月8日,当湖南省B市某公安派出所值班干警接到一名东北少女的报警称有人强迫其卖淫时,便立刻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
这名外号叫“微微”的东北少女声称,一名叫赵陈喜的辽宁籍青年男子将她从辽阳市带到湖南省B市银和园美发厅并强迫其卖淫,知情的还有她的父亲和一名叫贺某的嫖客。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的干警们立刻行动起来展开调查。2002年6月13日,派出所干警找到曾帮忙“解救”过该少女的嫖客贺某询问有关案情,经调查得知,“微微”确实存在卖淫行为,与贺某有过几次皮肉交易,而“微微”也曾向其求援,说有人强迫她卖淫。
2002年6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强迫卖淫罪为由缉拿了赵陈喜,6月15日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于7月17日执行逮捕。2002年8月28日,检察机关以赵陈喜涉嫌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赵陈喜远在辽宁的父母得知儿子在湖南出事,心急如焚,他们连夜赴湘,并随即委托了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张智铭律师为赵陈喜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着手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此案疑点重重,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赵陈喜对指控予以坚决否认,并称:自己和“微微”本是情侣,自己从没有强迫过“微微”卖淫。
事关一个年轻人的清白乃至一生的前途,辩护律师深感责任重大,通过详细核对证据、走访调查等系列工作,全案真貌逐渐变得明朗起来,辩护思路亦日趋清晰。律师了解到,“微微”与本案当事人赵陈喜于2002年3月在家乡辽宁铁法市网恋相识并相爱,彼此一见钟情,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之后因“微微”的作风问题使赵陈喜颇为苦恼,为摆脱困扰这才远走他乡。两人来到B市后,生活矛盾时有发生,有时甚至从争吵到打斗。对此,“微微”举报男友涉罪,是否有出于个人私怨报复赵陈喜之因素?对此疑问不能排除……关键之点是,本案起诉书指控赵陈喜犯强迫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罪名实在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方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护
2002年9月24日,受案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指控:2002年5月23日,被告人赵陈喜将在辽宁省铁法市结识的未成年女性“微微”带到B市“银和园美容美发厅”,逼其卖淫,若不从,便对其实施打骂,并将其卖淫所得的钱全部拿走。被告人赵陈喜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赵陈喜的刑事责任。公诉人为此提供了“微微”及其父亲和嫖客贺某的证词等证据。对此,辩护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赵陈喜犯强迫卖淫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强迫卖淫罪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必须有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直接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而在本案中,赵陈喜在这两方面的条件均不具备。
一、没有充分可信证据证明赵陈喜“强迫”微微卖淫。
起诉书指控“赵陈喜逼微微卖淫,若其不从,便对其实施打骂”,该项指控的证据既不充分又不可信。
首先,根据庭审调查表明,所谓赵陈喜“逼”微微卖淫的直接证据,仅仅只有“微微”一人的陈述,而其陈述也仅仅只有一次,并且在庭审时又无“微微”本人亲自出庭参诉,以接受质询、澄清诸疑。案卷中仅有的这份陈词里,根本没有任何具体“逼”的事实:譬如用何种方式?具体次数?对这些事实,“微微”都没有具体的描述,只是含含糊糊的称之为“他强迫我”,这显然缺乏客观可信的事实依据。同时,“微微”的陈述和全案证据能够证明与“微微”发生性交易的嫖客只有一个——贺某,其他的所谓30多名“嫖客”,都是子虚乌有、查找无影的不实之人。
其次,本案另有两份旁证,即“微微”父亲和嫖客贺某的证词,但这两份证词却都属于传来证据,他们的传源同出一人——“微微”之诉。而“微微”的证词本身是空口无凭之辞,并不可信。在所谓的“事件”发生后,“微微”的父亲方才赶来,并未在场目睹任何事实过程,所有关于强迫卖淫的说法都来源于女儿,故其父证词的真实性自然难以采信。嫖客贺某的证词同样只是听“微微”之言,并无其他可信来源。并且,这唯一的嫖客证词里,却是这样讲的:“微微是自愿的,她跟着我到外面吃饭,吃了饭又上来,自愿卖淫,又到宾馆去包夜”,“她和我发生关系三次都是自愿的”。既然唯一的嫖客贺某证实“微微”卖淫都是自愿的,又怎么能说赵陈喜“强迫”微微呢?贺某的证词由此反证了“微微”与人发生性交易是基于“微微”自愿,并无他人的强迫行为。
再次,关于“若不从,赵便对其实施打骂”的指控,其事实并不存在。因为“微微”根本就没有任何不愿意卖淫的主观情状和客观事实,而在本案中发生的赵陈喜两次打“微微”之事,也完全是另有他因,并非为“卖淫”而打。案卷中的证据清楚表明:一次是因为在赵的生日宴会上,“微微”当众恶语侮辱了赵的人格,两人遂发生矛盾所致;另一次则是为了洗衣问题,两人深夜在家里打闹。这两次打闹都是因为情侣之间的生活小矛盾所引起,绝非为了“强迫”微微去卖淫而为之。对此事实,赵陈喜自始自终没有回避。除此之外,赵陈喜没有对“微微”实施过任何打骂。
因此,辩护人认为,控方的指控证据不能证实赵陈喜有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相反,辩方有证据能够证实赵陈喜没有强迫,并提供了与“微微”同在银和园美容美发厅的按摩小姐杨某、孙某等人的证词:“赵陈喜与‘微微’在谈恋爱”、“没有听说过有人强迫‘微微’卖淫……”
二、赵陈喜没有“强迫”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指出,从赵陈喜的口供可以看出,自案发到法庭审理,其间历经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重重盘查和讯问,赵陈喜始终否认自己强迫过“微微”卖淫;虽有过打闹,但都是因为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引起的,而不是为了强迫卖淫。事实上亦是如此:赵与“微微”在东北家乡网恋相识,双方一见倾心,不久即开始同居,之后“微微”几次与他人相好的出轨行为都引起了赵的强烈反对阻止,可见他是非常在乎“微微”的负情不专之举,又怎么会反而去强迫其卖淫呢?后两人来到B市,因为经济上发生困难,“微微”提出到美容院打工,并反复声明是正规按摩,赵这才勉强答应。而“微微”在美容园的卖淫行为,是为赵所不知的。赵陈喜由此又何来强迫“微微”卖淫的主观故意呢?在整个案卷中,我们无法找到任何一份能够证明赵陈喜有故意强迫“微微”去卖淫的证据。
综合以上正反两方面证据来看,指控赵陈喜强迫“微微”卖淫的证据明显不足,因此罪名不能成立。据此,辩护律师郑重建议法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本案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无罪释放
本案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于2002年10月14日正式向法院提请撤回起诉,受案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退由侦查机关随后撤销该案,无罪释放了赵陈喜。在看守所煎熬了140天之后,赵陈喜终于重获自由,而这一宗蹊跷的强迫卖淫案,至此终于拨云见日,柳暗花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