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迢迢为维权 公正审理终胜诉

时间:2008-10-19 20:28:41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千里迢迢为维权       公正审理终胜诉

——发生在张大千故居的一宗商事纠纷案代理纪实

 

迷惑之诉成被告

2005年11月初的一天,天空中飘洒着蒙蒙细雨,人们已感觉到了丝丝寒意。贵阳市桥头大市场内却客来客往,川流不息。一向以诚实经营为本。享有良好信誉的湖南邵东籍经营户赵回孝在店铺中忙于生意,突然接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专程送来的一份起诉状和传票。原告内江市巨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安公司)诉称要求赵回孝和其子赵江云偿付贷款本金50万元及占用资金利息2万余元。赵回孝收到诉状和传票后,百思不得其解,细想自己和巨安公司的业务往来早已结束。所有贷款均已付清,今日怎么会被告上法庭呢?考虑到案情重大,赵回孝急忙打理好店铺的生意,心急如焚的赶回邵东老家,慕名找到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张智铭和赵胜斌两位律师接待了面带焦虑的赵回孝。

在律师办公室内,赵回孝如实向两位律师陈述了如下案情:赵回孝和巨安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多年。2001年——2002年,赵回孝因和巨安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一举成为巨安公司生产的鞋类系列产品在贵阳、安顺、兴义共三个地区的独家经销商。2003年——2004年,赵回孝变更签约,仅仅只成为巨安公司的产品在贵阳一个地区的独家经销商。而不包括安顺、兴义地区在内。现在巨安公司却起诉将其从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这两年内与安顺、兴义地区发生的经销业务额都计算在赵回孝头上,要求其支付欠款50万元。并且巨安公司违背协议的约定,于2001年开始直至2004年间,将产品销往赵回孝独家经营的区域内,给赵回孝的销售带来损害,同时巨安公司违约不及时给赵回孝供货。使赵回孝经常处于断货、缺货状况,也给赵回孝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柳暗花明现曙光

两位律师接受了赵回孝的委托之后,当即风尘仆仆的赶往贵阳调查取证,然而由于时间过长,赵回孝的一些付款收据早已丢失,并且有些货款是以现金支付,赵回孝手中并无收据,只有巨安公司的财务室有入帐记录,而现在今巨安公司是不可能支持赵回孝的取证工作,此种情况为本案的应诉带来了重重障碍,因举证不能而遭败诉的阴影笼罩在两位律师的心头。

身处贵阳,两律师认真反复的研究案情,他仔细地查阅赵回孝和巨安公司几年间来往的文件材料,发现了一张2004年12月15日赵回孝和巨安公司的对帐单。此对帐单详尽的记载了赵回孝每年度的总付款额。但是因为当时赵回孝对这份帐单的贷物数量及付款金额有异议,故双方没有签名确认,且对此帐单的原件为巨安公司持有。针对此种情况,结合本案案情及其他证据材料,两律师认为只要巨安公司承认此对帐单上赵回孝的付款金额,本案就会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因此确定了以静制动的。以不变应万变的应诉方案。同时认为赵回孝之子赵江云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其理由有二:(1)自2001年至2004年赵江云从未和巨安公司签定过任何经销协议。赵江云也未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巨安公司给自己发过任何贷物。赵江云和巨安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2)赵江云在巨安公司的货单上的签字收货,是受其父亲赵回孝的委托而行使的代理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赵江云的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赵回孝承担,而不应由赵江云承担,故亦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法庭交锋为维权

2005年12月5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出乎意料,开庭时审判长首先当庭宣布:原告巨安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江云的起诉。未战而先胜一着,是祸还是福?

在庭审调查中,原告巨安公司向法庭递交了三组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1)2005年7月8日巨安公司内部财物核算报告说明赵回孝欠款50万元:(2)2004年12月15日巨安公司和赵回孝无签名的对帐单,说明赵回孝亦欠款50万元。(3)2001年至2004年,巨安公司发货给赵回孝的部分清单及赵回孝的部分付款财务清单。

针对巨安公司举出的上述三组证据,两位代理律师分别予以质证并提出如下答辩代理意见:

(一)、巨安公司第一组证据系其公司出具的内部财务情况说明。这在法定证据种类上完全属当事人单方陈述,不足为赁,不具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明力。

(二)、巨安公司第二组证据系巨安公司自称与赵回孝的对帐单。而帐单上并无赵回孝的签名或确认笔迹。此对帐单显属巨安公司单方面认可的数据。对此帐单,代理人只确认两点:1、赵回孝足额交付给巨安公司帐单上的货款不假,巨安公司并已收到。2、此帐单上所列的冲减差价、厂家计错差价、扣减废品差价、冲减残次品差价、厂家同意减价额和退回厂家的贷物金额,代理人确认属实。同时,针对此帐单,代理人提出三点异议:1、巨安公司实际收取赵回孝的货款远不止此帐单所载金额。2、巨安公司此帐单所载2000年赵回孝欠巨安公司货款37万余元与事实不符。首先是巨安公司对此笔货款在庭审中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此笔所谓的2000年货款不在本案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原告巨安公司诉称双方讼争期间是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止,根本未包括2000年贷款在内。因此,此笔货款诉求既不能成立又与本案无关联。3、此帐单所载赵回孝的购货数量与事实不符。赵回孝收到的货远少于此帐单所载的发贷数。

(三)、巨安公司的第三组证据为巨安公司的发贷清单及赵回孝的部分付款凭据。代理人提出两点异议:1、赵回孝的付款凭据是实,应予以确认,但巨安公司还遗漏了很多收款金额。2、巨安公司发贷清单包含大量发给贵阳以外市场和赵回孝以外人员的货物,此笔货款显系张冠李戴,妄加之数,不应计算在赵回孝头上。

同时巨安公司所举上述向赵回孝的发货清单均系复印件,不能做为本案证据使用。

代理人在陈述答辩代理意见后,郑重建议法庭:原告起诉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同时,两律师就巨安公司未经赵回孝同意,将其产品销往赵回孝独家经营的区域内,且未及时供货,直至停贷的违约行为给赵回孝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当庭提出了保留起诉的权利。

云开雾散露真容

经过法庭审理后,案情事实已清楚摆在众人的面前,起诉无据必然导致败诉!怎么办?是等待败诉判决还是主动撤诉?原告最后艰难地选择了申请撤诉之举。

赵回孝在承受了两个多月巨大的精神压力之后,终于阴云散尽,笑容又重现脸上。2006年1月18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05)内中民初字2005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内江市巨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赵回孝手捧民事裁定书欣慰的笑了,笑得那么轻松。笑得那么舒畅、、、、、、

本案经开庭审理最终以原告主动撤诉而结案,作为承办律师感慨颇多。当初受理此案时,最耽心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巨安公司系内江市知名企业,在当地影响甚大,为赵回孝异地应诉,将是因难重重,这也是当初赵回孝深感焦虑的原因之一。国画大师张大千的故居地内市法院最终能坚持以事实为依倨,依法、客观、公正的审理此案,致使原告巨安公司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良好的司法环境。做为执业律师,深信明日的天空将更加光明灿烂。

执业机构: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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