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医被捕 祸起“霍乱”

时间:2008-07-04 22:37:24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 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无罪辩护

乔迁喜宴 飞来横祸

    如今说起“非典”真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谈起“霍乱”,也许还有人不知道它是一种急性肠道传染病,然而对于湖南省G县的人们来说却绝不陌生,他们早已领略了它的厉害。46岁的县城名医赵大夫则更是因此而遭遇横祸,饱受牢狱之苦。

    古人云:“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事情的由来本是一场喜庆。1999年5月22日中午,赵大夫为“城关正骨医院”乔迁新址大办宴席,宴请亲朋好友40余桌。然而,当天下午即有参加宴席的人发生上吐下泻症状,接连几天类似病人逐日增多,其中到该县人民医院诊治的患者中,有人被初步诊断为“霍乱”带菌者。消息迅速传开,言过其实的传言愈传愈厉害,“霍乱”一时成了电视、报刊的报道焦点和人们茶余饭后的重要话题。有些不明真相的外地人更是谈“霍乱”而色变,有的传言甚至说:“G县人一屋一屋的死”!如此这般四处流传,令人不寒而栗。其实,疫情并不像传言这般严重。“霍乱”经初步查诊后,即引起了该县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湖南省卫生厅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迅速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控制措施,疫情很快得到了控制。然而,赵大夫却万万没想到自己会突遭飞来横祸。1999年6月3日,公安机关突然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赵大夫予以刑事拘留,并于7月9日执行逮捕。

    2003年元月9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赵大夫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9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赵大夫在G县城关正骨医院内举办乔迁酒宴,因所购食物带菌而引起“霍乱”暴发流行。县政府、县卫生防疫站等部门,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于5月25日晚9时许,向被告人赵大夫传达了县政府决定封锁疫区正骨医院的指令,并向其交待了不得再接诊病人,正骨医院内的人员也不得擅自外出。被告人赵大夫表示愿意服从政府指令。5月26日上午10时许,县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持县长签发的封锁令对疫区正骨医院进行了封锁。6月7日解除封锁。期间,被告人赵大夫无视县政府的指令,擅自允许赵建吾、宁友桂、凌开阳、龚富喜、赵成林、李飞、莫定满、王青夫等人进出了疫区正骨医院。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夫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大夫对此指控表示不服,于2003年元月底委托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张智铭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走访有关知情人并对传染病学原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后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不能认定被告人赵大夫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是是非非 法庭明理

    2003年2月19日,受案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此,辩护律师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辩护意见,认为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赵大夫构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理由是:

    一、本案被告人赵大夫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1、赵大夫没有擅自允许他人进出“疫区”正骨医院。本案往来进出人员宁友桂、凌开阳、龚富喜、赵成林、李飞、莫定满、王青夫等人均证实:他们虽都进出了“疫区”正骨医院,但都不是经赵大夫“允许”的,而是跟负责封锁的政府工作人员讲好话进出的,有的则是趁无人看守之机进出的,赵大夫根本不知道。

2、赵大夫没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是积极配合。对此,有多名证人证实:赵大夫及时传达了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令,要求“疫区”正骨医院里的人不要出去,并积极协助了卫生防疫机构对“疫区”进行全面消毒,切实做好预防、控制措施。

3、县政府的封锁令本身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无效的封锁令。该法条明确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方可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根据传染病的分类规定,霍乱属甲类传染病,县级政府是无权决定封锁的,其封锁令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不能以这个违法、无效的封锁令做为定案依据。现查证,湖南省人民政府从来没下达过封锁令封锁城关正骨医院。因此,即使赵大夫拒绝执行县政府的封锁令,允许他人进出了“疫区”正骨医院,那也只是拒绝执行一个违法、无效的封锁令,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何况,赵大夫对此无效封锁令都在遵守,更谈不上违法和犯罪。

    二、本案所有指控证据都不能足以证明霍乱确实存在。

    首先,县卫生防疫站得出的所谓病原学确诊的23例霍乱病人病历中,均只有县卫生防疫站初步查诊的“病人标本检验报告单”或“县人民医院检验单”,且都只记录有培养结果为“查到霍乱弧菌(小川型)”或“二号病培养阳性”,没有其他任何化验数据等必要指标支持。根据传染病学原理,霍乱的确诊“需有粪便培养阳性和血清凝集试验,杀弧菌抗体测定呈四倍以上增长”。而上述“报告单”和“检验单”上均无“杀弧菌抗体测定呈四倍以上增长”的记录和结果,因此所谓的“病原学确诊”并不科学,它缺乏实验室的具体数据作为客观依据,亦没有法医鉴定结论,也没有省、市卫生防疫机构进一步的复查确诊,所以说它的“确诊”是不科学、不可信的。

    其次,临床确诊的25例病人没有任何化验结果,仅只有腹泻、呕吐等临床表现记录。根据传染病学原理,它更不科学和可信,因而不能确定为霍乱。

    三、本案也无据证实他人所患“霍乱”系赵大夫办酒所致。

    作为本案重要定案依据之一的《卫生防疫站关于食物型霍乱暴发流行的调查报告》,在开篇之首即主观推断赵大夫酒宴中“甲鱼”为传染源,由此认定“霍乱”系他家办酒所致。辩护律师认为,这个传染源的推断缺乏事实根据,因为该推断的前提在报告措词上写明是“假设”。这个推断本身既然建立在“假设”基础上,那么它在根本上就是不可信的。另外,该县卫生防疫站也没有对“疫区”正骨医院内的水、食物等任何物品采样化验,前述进出“疫区”正骨医院人员的检验结果又均为阴性(无霍乱菌),怎么能够确认“疫区”外人员得病就是来源于赵大夫在正骨医院内办酒所致呢?对此,证人李细娥也证实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李细娥在赵大夫家吃酒前两天就因淋雨感冒了,当天在赵大夫家吃了甲鱼后有呕吐现象,但和她有密切接触的丈夫和儿子却无传染,而她没吃药亦自愈了。由此可知,李细娥吃了甲鱼虽有呕吐,但却不是霍乱,这无法解释和肯定甲鱼即是传染源。

    综上所述,县卫生防疫站主观推断传染源是赵大夫家酒宴中的甲鱼之说是不可信的,更不能得出他人患“霍乱”系赵大夫办酒所致的草率结论,即使霍乱确实存在,公诉机关指控赵大夫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证据也明显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据此,辩护律师郑重建议法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赵大夫宣告无罪。

风停雨止 尘埃落定

    庭审后,检察机关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主动撤回了对赵大夫的起诉。受案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日裁定准许撤诉,侦查机关也相继撤销了该案。至此,轰动一时的县城名医赵大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思考

    掩卷沉思,本案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个结果乃是“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独特表现方式,是特殊人群的人权在中国得到法律保障的一种体现,它象一滴水折射出中国法制目前的现实状态和进程。

    “疑罪从无”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顺应了这一趋势,正式肯定了该原则,使得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疑案处理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和依据,从而避免再出现疑案从轻、从宽、从挂甚至存疑判罪的尴尬,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然而,由于我国对该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受此影响,有人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被告人,即所谓“进门三分罪”。司法人员出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想指导下,对一些证据不足,本应当做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案件迟迟下不了决心,惟恐放纵了犯罪,使得为法律所正式确认的“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远远不能到位。本案最终并非由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无罪,而是由检察机关依据“两高”的有关司法解释撤回起诉,使被告人在司法机关撤销案件之后仍处于法律上的模糊状态,这对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为不利,不能不说是本案的一个遗憾,也是“疑罪从无”法治原则在具体贯彻中的一个遗憾!

执业机构: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智铭律师 > 张智铭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