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偷拍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时间:2008-07-02 21:10:50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偷录偷拍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张律师:
听人说过,凡是偷录偷拍的录音带、照片等资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请问,到底是否是这样?
刘先生
刘先生:
你所提供的问题是很多人关心感兴趣的问题,公民在社会活动中遇到过此类问题,大多不知该怎么办。现根据有关法律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作为“证据”的不但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还包括视听资料。因此,录制、拍摄的音像资料依法能够作为证据。问题是,偷录偷拍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曾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凡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未经本人同意而偷录的音像资料不予采纳,不作为证据使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对此又明确修订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表明,只要是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即使是偷录偷拍的资料,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譬如:偷录他人在公开场合、公共场所的言行,即使未经其同意,其录拍资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录制行为既未侵权也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