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诈骗之债务妻子是否该负责

时间:2008-07-04 22:38:21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丈夫诈骗之债务妻子是否该负责   张律师:     我是一名弱女子,2001年丈夫结婚后,由于丈夫无职业,2002年我从父亲和亲戚朋友处借来5万多元给他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而全部亏掉。2003年9月,他通过一个熟人在廉桥一银行营业所借了20万元,在长沙买了一辆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余款与几个朋友在长沙挥霍一空。2003年11月,他与几个朋友去贵州,因无经费,就借了6万元的高利贷,一星期后又所剩无几,只得将车子以12万元卖掉,除还了7万元高利贷外,余下的钱又和朋友三次进出贵州后被挥霍掉。2004年3月银行追账,他被公安局抓获。2005年9月以诈骗罪判处徒刑11年。     丈夫借钱买车的事实及经过他没有告诉我,我更不知道他钱是怎样被挥霍一空。现在我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问丈夫诈骗的钱我应不应该负偿还责任? 邓蓝 邓蓝同志:     根据法律规定,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得知:你丈夫为买车而诈骗所得的20万钱既未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也未告诉过你,因此可以认定:你丈夫因诈骗所负的20万元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是属“男方单独所负债务”。依法应由你丈夫本人负责偿还,你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执业机构: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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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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