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一条的疏漏和修改

时间:2008-07-08 13:27:49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①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不论何种新罪均不能对其从重处罚;②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后,其新罪的执行刑期将少于所判处的刑期。对此,笔者认为,这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疏漏。

    从新刑法对累犯修改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惩处。这里体现了对再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予以从重惩处的精神。那么由此可推问:被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不应该从重处罚?一边服刑又一边犯罪,其主观恶习和社会危害性比起累犯不是更深更大?很显然,他们没有认罪服法,对其处罚理应比累犯要重至少应该相当,笔者曾接办数起抢劫、贩毒、强奸犯罪分子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甚至是同种罪的受害方代理案,但终因有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而不能使法院对其再犯罪从重量刑打击,这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同时,笔者认为,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其前后罪的处罚均是独立、足量执行的,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后的折减,这完全体现了对重新犯罪者危害社会行为的从严惩处精神。然而,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重新犯罪分子却出现了一种刑罚执行期的“数罪并罚”式折减,这与前面所述的对再犯罪应从严惩处的刑事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再犯罪情况的处罚予以适当修改为:

    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2、对后罪判处的刑罚在前罪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

执业机构: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智铭律师 > 张智铭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