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07 11:40:48 作者:张智铭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张律师;
我有一个朋友在车上捡到一个大哥大包,内有现金三万元和一张一万元的存折。三天后失主经查询找上门来。我朋友答复失主:要按“捡半”报酬,即要二万元的好处费。失主不同意,我朋友也就不交出钱物。翌日,失主向派出所报案,将我朋友抓去,据说还要判刑。请问:公民拾得遗失物不交难道犯罪吗?
刘一天
刘一天同志:
你所问之事,在民间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前人们通常讲“捡半捡半”好似合乎民风民俗,法律对此亦只从民事责任上规定“返还遗失物”,而绝无犯罪之忧。对此,现在法律已有新的规定。
我国经修改后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第270条明确将上述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本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客观方面,应有将他人数额较大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这种拒绝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法作为。如果失主没有要求归还遗忘物或行为人也未表示不退还,那么即使行为人长期占有该财物,也不能构成犯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你朋友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数额不仅较大,而且巨大,又拒不交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受刑事制裁。
张智铭 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