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司机超载获罪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

时间:2017-09-30 00:54:01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近日,一则“普通客车核载6人却实载47人,超载司机触犯刑律获刑”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超载司机被认定犯危险驾驶罪。那么危险驾驶罪包括哪些行为,又是如何定罪量刑的呢?

校车司机超载获罪

现年32岁的谢某是河南省唐河县人,2016年9月购买了一辆普通客车,专门用来接送苍台镇附近几所学校学生。2017年5月27日,谢某驾驶普通客车,在苍台镇郑庄村沿路接送学生,当车辆行驶至苍台镇郜林村时,因超员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发现。经查,该车核定载客6人,查获时实际载客47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驾驶机动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时,严重超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判处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校车司机超载获罪 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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