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美容针”泛滥 杨某涉嫌销售假药罪

时间:2018-06-26 16:35:03  作者:彭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近日,镇江警方侦破两起“美容针”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现场缴获巨量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玻尿酸、肉毒素、瘦脸针、美白针等药剂,涉案金额3800余万元。那么,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市场“美容针”泛滥

2018年年初,镇江警方接报,一位杨姓女士在明知使用的“韩国肉毒素”为假药的情况下,依然经营非法注射“韩国肉毒素”美容项目。2月24日,润州警方对杨某的工作地点——润州区某广场某幢楼的“美容院”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未使用完的“韩国肉毒素”若干支,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均为假药。经查,其上线马某系黑龙江哈尔滨市的一名女子,通过微信定期将“货物”销售给陈某某,而陈某又将“货物”转向杨某等人层层销售。随后,警方便展开了抓捕行动。最终,杨某的上线全部归案,涉案总额达3000余万元。

杨某涉嫌销售假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刑可达无期徒刑、死刑。在判断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时,主要要判断是否构成假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中的“假药”包括: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因此,不含所标明的成分,即使材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但会延误病情的,仍属于假药。本罪的“生产”行为还包括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不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更不要求产生危害结果。

本案中,杨某在其美容院中对消费者使用“韩国肉毒素”,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均为假药,且杨某明知为假药,仍继续销售,杨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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